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日前正式公布,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分为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共67条。
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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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答记者问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