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剑指黑恶势力 严打“保护伞”
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涉黑犯罪的刑罚力度。修改前的刑法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后的刑法将这一刑罚期限提高到七年以上,并处没收财产。
有学者指出,刑法上述规定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是没有配置财产刑。其次,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配置的法定刑偏低。
据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刑罚期限也相应提高。
整治“恶意欠薪” 拒付报酬行为正式列罪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作出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析称,将“恶意欠薪”界定为犯罪行为,对改变当前“拖欠是正常现象”的错误观念有重大意义。
除此之外,刑法修正案还针对公务人员叛逃、重大环境污染等民众关注的案件定罪量刑作出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