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源于一只MP3
廉署竟然成了警方的执法对象,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其实事情的来龙去脉要一直追溯到廉署在2008年处理的一宗案件。
在当年那起案件中,廉署的污点证人张青浩原本准备上庭指证被告人,但由于失去了特赦机会,他临时反悔了与廉署的约定并拒绝作供。廉署随即取消了他的污点证人身份,并追加其4条诈骗罪名。
今年6月,张青浩案开审,张的律师就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长达6小时的录音。录音内容包括张青浩当年和廉署人员的两次谈话,其中涉及的3名廉署人员涉嫌诱导张青浩在法庭上作供,而这种行为恰恰是妨碍司法公正的不法行为。
原来,张青浩当年为求自保,便在与廉署人员谈话过程中悄悄使用了一部MP3进行录音。按照惯例,作为污点证人的张青浩,廉署人员不会在与其谈话中对他搜身。最终,这起由一只MP3引发的“案中案”被交由警方处理,于是在确认录音没有被做过手脚后,便发生了警员到廉署搜证、抓人的事。
反贪斗争露尴尬
虽然3名被警方从廉署总部带走的廉署人员,次日即全部获准保释候查,但廉署内部却对这几位同僚的命运不乐观。办案过程中的纰漏被污点证人偷偷掌握证据并最终“反咬一口”,这在过去是绝不可能的事情。对比今昔,令人感叹反贪案件的侦破困境日趋严峻。
对于这种难言之隐,有廉署执法人员表示,上世纪70年代廉署成立之初,查案时在器材方面掌握着明显优势,不可能有污点证人偷录之事。时至今日,随着科技的发达,各种电子、数码产品普及度越来越高,任何市民都可以随意拥有集拍照、录音功能于一身的便携设备。因此,近年来不止是廉署,就连特区政府的入境事务处和警队自身,都同样经常遭遇偷拍、录音,乃至被本来的执法对象“反咬一口”的事件。
另一方面,从廉署成立之初到现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与时俱进”。出于保护人权、隐私等目的,日益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查案过程透明化的要求也日趋苛刻。“办案过程完全公开,就等于让犯罪分子熟悉我们的查案方式。第一次抓他时,我们还有优势,但第二次、第三次,这种优势就不存在了。”一名廉署成员感慨道。
一名在廉署工作30年、不久前刚刚退休的廉署前总调查主任说,警方调查刑事案件一般只涉及行贿、受贿或某些经济类犯罪,在物证少或不足的情况下,人证成为关键,所以廉署有时必须对次要犯罪人实施特赦,才能达到将首犯绳之以法的目的。换言之,廉署能否成功起诉首恶,往往全靠污点证人的配合。而按惯例,在案件正式开审前,廉署调查员都会与污点证人会面,帮助证人为上庭作供做好各种准备。因为污点证人不是“疑犯”,调查员不会对其搜身,所以就算对方要偷录,廉署方面也完全无计可施。
打击、预防贪污和经济类犯罪,与查处一般刑事案件有很大不同,由于被调查对象往往具有反侦查经验,廉署的困境恰恰在于,如果要等到证据充足时才出手,就很可能错失了良机;但如果在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出手,万一最后不能定罪,办案程序很可能遭到社会舆论的诸多非议,甚至像张青浩案一样,廉署自身反成了触法一方。
如何看待“警廉冲突”
正因为廉署最初的治贪矛头直指曾经整体贪污成性的香港警队,所以警队与廉署间的矛盾久已有之。当这次警察“破天荒”地反过来对廉署进行执法时,不少人习惯性地从“警廉冲突”的角度来分析这一事件。
但是,此一时、彼一时,如今的香港警队早已不是“硕鼠”横行的年代,也不是当年集体腐化的“有牌烂仔”。根据国际反贪污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的评估,2010年香港特区政府的清廉指数为8.4分,是全球最清廉的政府之一。香港警队也通过多年努力,在市民心中塑造起可与廉署媲美的公正、廉洁形象。
从制度层面看,廉署和警队之间早已就“相互低调”的调查原则达成共识。所谓“相互低调”,就是说廉署和警队可以互相调查对方人员的涉嫌不法行为,但是要保持低调,以免在罪证确凿前就败坏对方声誉、破坏对方的社会威信。此外,警队和廉署还有4个定期联络会议,也是双方在制度层面建立、巩固互信的有效渠道。
纵观此次事件,警队到廉署执法完全依照正常手续办案,在实施执法前,警队提前通知了廉署高层,也并未对媒体大肆张扬。因此,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李少光表示,警方没有背离“相互低调”原则。只是由于香港资讯发达,媒体得知消息后立刻广泛报道,才使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
如何理性看待廉署成立36年来头一遭成为警方执法对象,其实只要回归到对事件具体情况的思考,就必须承认,事件与所谓的“警廉冲突”并无太大关系。归根结底在于,廉署一直以来的办案方法已与香港社会的发展需求产生了矛盾。这种矛盾是情、理、法之间的矛盾,是“追求结果正义”与“追求程序正义”之间的矛盾,是深入、持久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与更加注重保护人权、隐私之间的矛盾。
这些矛盾与其说是暴露了香港现存的问题,不如说是透露了香港将要解决的问题。有理由相信,通过这一“历史性”的“被执法”遭遇,廉署将探索如何改进自身的办案方法,逐渐摸索出更完善、更符合时代要求的反贪战法。
来源:人民网 编辑: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