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公司将3名员工个人照片、解雇原因等网上公布

2012-02-10 08:04:45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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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公司将3名员工个人照片、解雇原因等网上公布

蔡华伟绘

【核心阅读】

四川一网络公司与3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其下属网站论坛发帖,公开被开除员工的照片和个人信息,并公布开除原因。3名被开除员工认为原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一纸诉状将“老东家”告上法庭。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认定被告即原公司的发帖行为侵犯了原告名誉权和隐私权,应当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2011年6月29日,在一家名为“宜宾泡菜坛网络社区”的网站上,出现一则“关于开除何某、罗某等人的原因”的署名文章,署名者正是这家网站的“上级”——尚游网媒。在这篇文章中,尚游网媒公布了一些事例和材料,同时写道:“以上事实证据确凿,是非曲直由各位评判,这样的人员你们敢聘用吗?”被开除员工的姓名、住址、照片和曾经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也一并公开,该帖被网站不仅“全局置顶”,而且当日进行加亮显示。

“这篇帖子就是为了污蔑、诋毁我们,降低我们的社会评价和炒作论坛人气。”据何某等被开除的员工介绍,截至2011年7月19日13时,该帖已有13978人次浏览,并有207人次参与讨论,他们为此经常失眠、痛苦不堪。不仅如此,该帖阻碍了原告的再就业,一些原本有聘用意向的单位因有所顾忌而选择放弃,致使原告蒙受经济损失。由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原告名誉损害费、精神损害费和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

而被告辩解,公司一名高管在没有得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发布了该网帖,因此发帖行为与公司并无直接关系,不应由该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被告表示,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网帖所述情况基本属实,因此并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是否应对发帖一事承担法律责任,不在于发帖人是否实际取得了被告的授权,而在于普通读者是否有理由相信该帖的发布是公司的行为。此外,该网帖以适当语言公布解雇原因便已足够,无需进一步公布被解雇人员的姓名、住址、照片,并发表“这样的人员你们敢聘用吗?”的评论,该行为已明显超越了澄清事实、消除误解的范围,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

由此,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认为被告作为公共网络平台的建设经营者,应当承担起倡导网络文明的责任,不应以“证据确凿”等判定式语言向社会公众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帖文中不应含有人身攻击的内容,更不应含有原告的照片、住址等私人信息,该发帖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编辑: 于姝楠  标签: 被告 员工个人 公司公布 名誉权 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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