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严打非法证券活动 受害者可民事诉讼

2012-04-17 09:01:17 来源:人民网-股票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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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截至2011年底,各级法院宣判的非法发行股票、非法销售股票等案件已超过百起,两百余名罪犯被绳之以法,其中数名罪犯更是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近年来,随着国务院和各地政府对非法证券活动的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非法销售股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和蔓延得到有效控制。但此类案件通常具有涉案地域广、涉及人员多、调查取证困难、专业性强等特点,因此给案件查处和刑事追赃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涉案投资者投资款往往难以得到保全。

依据法律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但考虑到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有的为购买“原始股”甚至动用家庭全部积蓄,为尽可能减少损失,保障其正常生活,国务院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进行了多方面的努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证监会于2008年联合发布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

2006年,犯罪分子钱某等人成立“美国第一联邦北京代表处”,并与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收购交大长天39.88%的股权,每股作价1.6元。同时声称交大长天股票将在美国上市,投资可获得近10倍的高额回报。在多番劝诱下,100余名投资者分别以7到1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交大长天股票,涉案金额约3000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39.88%的股权予以冻结。2008年,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处钱某等人犯非法经营罪,并决定将冻结的股份予以变卖,变卖款及追回的其他款项按比例发还投资者。2011年初,上述股份依法拍卖并成功拍出。目前,绝大部分款项已发还投资者。

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2005年,陕西杨陵亨泰绿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宣称其股票将于新加坡上市,承诺每股价格不低于3.6元,并向公众销售股票。至案发时,该公司共向363名投资者以2元至3.6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股票,金额累计达780余万元。2008年,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判决杨陵亨泰公司及其法人代表陈某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刑事判决做出后,部分投资人向咸阳市杨陵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杨陵亨泰公司及转让股票的该公司股东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投资款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股东与投资者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判决该股东全额返还投资款,杨凌亨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的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追回了全部投资款,有效的保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网  编辑:张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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