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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若"下海",应先“净身”

2013-07-12 13:57:57 来源:新华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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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每个工作身份,都有其特殊的属性,选择考公务员,就应该兢兢业业为人民服务、踏踏实实干实事,退休后国家给予退休金作为生活保证。而新政正是打乱了公务员这份工作本身的内在逻辑。

第二,安徽政府部门所说的出台初衷,是营造“全民创业”的氛围,但是,大量带有“公”字头身份、掌握权力资源的人投身商海,反而容易破坏市场平等竞争秩序,导致权力寻租,甚至挤压其他创业者的发展空间。地方政府怎么连这个基本的道理都没搞清?

【易滋生腐败 成为洗钱途径】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王克稳认为:

安徽这个政策有很多不合适的地方,可能会让现有的腐败加剧。表面上看,公务员辞职以后,不再掌握公共资源与公共权力,但事实上,公务员这种特殊的身份,往往会让他们拥有强大的人脉关系。那是不是应该对这部分人的“创业”进行监督制约?我认为这是最关键的问题。我的理解是:至少这部分人的经营活动,不能跟原来掌握的公共资源有重合的地方,否则这个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就会沦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还有一种应该杜绝的情况是:官员在位的时候利用职务之便,帮了别人很大的“忙”,可能会带来一笔巨大的“收入”,怎么把这笔钱洗白?我就担心,安徽这个政策出台以后,贪官们多了一个洗钱的途径——在位时拼命捞钱,捞够了就趁着还没被发现,赶紧辞职,离岗“创业”,办企业、开公司,把手里的黑钱通过经商的名义洗白,把非法所得成功转变为“合法财产”。

【“带编”下海对纳税人不公平】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钊认为: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可以提前退休的条件,退休后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这些和安徽这个新政中提前退休的前提是相符的,所以,我倒是宁愿把新政的这些内容,看做是地方力求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下,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但是,就保留人事关系、“可进可退”这一点,我觉得很有问题。

既然要提前退休,我们完全可以按照现有法律去一步一步来操作,但退就是退了,怎么还能再退回来呢?鼓励官员什么都想要、什么都想占着,还能例外保护,留好退路?这明显不是公平之道。

【他们日后回来 新人怎么办?】

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振宇认为:

公职人员提前退休下海以后,他们原有的岗位会有新的人员进来。如果这部分下海的人又退回来了,还要占用岗位,那就比原来的编制名额还要多,机构还要膨胀,怎么能达到中央政府一贯要求的减少冗员、提高效率的目的?而且新政还规定,“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公务员要去做生意赚大钱,纳税人必须要掏兜给他所谓“补偿”;这些人若再回来,“待遇不变”——哪有这么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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