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严格了认定程序,明确了从宽处罚幅度。
自首和立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非常复杂、争议较大的问题。刑法总则仅用第六十七、六十八两个条文作了原则性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七个条文作了细化规定。但近年来新类型自首、立功时有出现,刑法和《解释》已不能完全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意见》的主要内容共8个部分,明确了对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采用捆绑手段“送子归案”的处理、立功线索来源的认定、自首和立功处罚原则的具体把握等热点问题。记者就有关规定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案是自首
就社会普遍关注的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因为这种情形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所以应当认定为自首。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同时也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所以,对其是否从宽、从宽的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至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