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故意还是过失
醉驾肇事人在造成肇事事故的实行行为之时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直接决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主观心态
醉驾肇事事故的情形,行为人对事故危害结果的发生一般是过失心态,其能够预见到醉酒驾车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其意志的,这种过失心态可以从行为人醉酒驾驶时采取的避免事故发生的措施、发生事故后的反应等方面表现出来。另外,发生肇事事故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己驾驶的车辆往往也受损严重或者行为人自己也受伤,基于正常理性人对自己生命、财产的关切,其一般也不会置自己的生命、财产于不顾,而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发生。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心态
一般来说醉酒驾车肇事的心理状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是醉驾行为人在已经发生一次碰撞事故后,选择疯狂驾车逃逸,又发生连续碰撞,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的,依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说在肇事前行为人因为对自己技能和客观路面情况的信心从而轻信即使醉酒自己也能避免事故发生,其主观心态是过失,其避免事故发生的心态是有一定根据的,那么已然发生的事故应当能让行为人清醒,事故的现实发生说明了其根本不具备避免事故发生的能力,从而否定了其轻信的依据,这时的疯狂逃逸、连续冲撞行为就是在明知其行为极有可能再次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不管不顾,属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新闻链接
成都醉驾孙伟铭案
2008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某技术公司员工孙伟铭无证驾驶自己的别克轿车前往成都市一酒楼为其亲戚祝寿,席间大量饮酒。下午17时左右,孙伟铭驾车与一辆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他迅速驾车逃逸。车行至成都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驾车越过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四辆轿车,直到其驾驶的别克轿车不能动弹为止。该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判处其死刑,后二审被改判为无期徒刑。
来源:北京晚报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