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下午,中共北京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等事项。会议研究并通过了《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决定以市政府令形式颁布实施。会议还研究并通过了《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
本报讯(记者王姝)尚未违法违纪,但存在决策失误、不作为等问题,对于此类“问题官员”如何处理?前日,北京市委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级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均纳入问责范围,被问责者,轻则责令道歉,重则免职。
官方背景社会组织纳入问责
对于官员问责机制,近年来,北京出台了《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和文件。尤其是本年初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办法》,首度将党委领导引入问责范围。但截至《办法》出台前,不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北京地区,关于行政问责主体、范围和程序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点。
《办法》将通过北京市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实施,近期发布具体条文。北京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论官职高低,均受《办法》约束。
此外,具有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如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其公务人员一旦失职,也面临问责。
公职人员三种情形将被问责
《办法》规定三种情形公职人员将被问责: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行政职责。此前发布的《办法》征集意见稿,则细化了启动行政问责的10种具体情形,除了监察机关、政府部门,特意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发起问责的权利,问责路径为投诉、检举、控告。
一旦被问责,责任人将面临八级处罚: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