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正式实行
虚假广告招生须全额退费
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造成学生退学的民办学校,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6月23日,记者从辽宁省教育厅获悉,《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下发并正式实行,针对民办学校学生退学的各种情况,作出具体规定。该《办法》由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费用主要指民办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受伤、重病等退学 根据学习时间退费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含转学、休学,下同),学校应当区分不同责任,按照成本补偿和违约补偿的原则进行退费结算。
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学生因应征入伍、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因经济困难(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社区证明)而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要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学生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一学年按10个月计,一学期按5个月计。下同)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学历教育 开课一周内退学全额退款
学生因自身其他原因退学,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计退。
属学历教育的,学生于开课一周内(含一周)提出退学的,退还学生已交纳的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周的,学校应自学生提出的下月起,按月计退学生剩余学费、住宿费。学生提出退学,以呈交书面申请(涉及义务教育的,以学校收到拟转入学校接收通知)之日起计算退费额,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作为对学校办学成本和学生违约的补偿,学校可向以上退学学生收取学年学费标准的10%作为补偿;属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学校,因其学生与实验的特殊关联性,经省教育厅确认,可向退学学生收取学年学费标准的20%作为补偿。
非学历教育 开课二日内退学退还全部费用
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校,学生于开课三日内(含三日)退学的,退还学生全部费用;超过三日的,学校应自学生退学的下月起,按学年(学期)标准按月计退学生剩余学费、住宿费。
其他非学历教育学校,学期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学生于开课三日内(含三日)退学的,退还学生全部费用;超过三日不足半期的,退还50%;超过半期的,不予退费。学期在一个月以下,学生于开课二日内(含二日)退学的,退还学生全部费用;超过二日的,不予退费。
休学期间 退还已缴纳学费、住宿费
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已经发生的,实物归学生所有,缴纳的伙食费扣除实际发生额,余额部分全部退还学生;尚未发生的,全额退还学生。
学生因故休学,休学期间不再缴纳学费、住宿费。在校期间已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生本人同意(签署书面协议)转入下一缴费学年(学期)。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来源:沈阳日报 编辑: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