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新政促进就业 招用应届毕业生有社保补贴
执行
厦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黄劲超 图
厦门网-海西晨报讯(记者 龚冉 通讯员胡晓牧)昨日,厦门市人社局、厦门市财政局共同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要给予社保补贴。该《意见》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人社局表示,该《意见》的出台,旨在促进本市居民实现就业,保持厦门市就业局势稳定,缓解企业用工困难,促进厦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与以往政策比较,该文件做了部分修改,其中新增的一条政策最吸引众人眼球: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要给予社保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意见》还延长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由最长不超过3年延长到最长不超过8年;提高了劳务协作奖励标准,简化了劳务协作奖励金申请拨付流程,标准由原来的100元—200元/人提高到300元/人、拨付流程由原来按引工渠道分别奖励给相应的企业、院校、员工、中介机构等,统一奖励给企业;明确了劳务派遣企业自身不能申请各项补贴(助)和奖励资金,其派遣人员符合条件享受的各项补贴(助)和奖励资金,应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将相关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
[政策解读]
◎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校、高校毕业生可享社保补贴
《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保补贴,最长均不超过12个月。
补贴标准为:
如果毕业生户籍在本市,则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予以补贴。
如果毕业生户籍不在本市的,用人单位以外来人员缴费标准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予以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享社保补贴最长不超过8年
新政策对本市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享受期限由原来最长不超过3年延长到现在最长不超过8年。即: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指男性不满55周岁、女性工人不满45周岁、女性干部不满50周岁)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指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45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0周岁)起,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社保补贴,只要有在用人单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并交纳社保,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或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两项补贴的享受期限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8年。
◎明确公益性岗位概念
原政策表述为: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现定义为: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服务岗位,如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管理、停车场管理、托老、托幼、托残服务等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收发等后勤服务岗位(非在编雇佣人员岗位除外)。
补贴标准不变,仍为本市当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人/月;补贴期限也不变,最长不超过3年(除自首次认定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外)。
实习编辑 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