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遇事故可申请“应急救命钱” 交警教您如何申请

2014-01-09 14:28:58 来源:厦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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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网讯(记者王玉婷)随着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每年因驾驶不慎导致的各类交通事故频发不止。而当事故发生后,在危急生命时,因为没有钱而错失最佳治疗机会的事件屡屡发生。当遭遇意外,如何申请“应急救命钱”,又有哪些注意事项,本网记者邀请交警部门为您一一解答。

据了解,2009年11月,我市出台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设立专项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帮忙符合条件的受害人使用救助基金,第一时间内享受到医疗救治。

【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的条件】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伤致残或死亡,肇事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难,且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

这三种情形分别是受害人为其家庭生活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受害人及其具有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且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事故导致受害人伤残的,救助金额最高可达3万元;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救助金额最高可达5万元。

【申请先行垫付抢救和丧葬费用的条件】

在厦门市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肇事者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依照《办法》规定申请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分别为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形。

【友情提示】

救助基金已从原先的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将时间延长为一个月内。

先行缴纳预交金的,预交金超过垫付费用的不予垫付,预交金未超过垫付费用的,垫付时需扣除预交金额。

肇事车辆有缴交交强险的,抢救费用未超过1万元,由保险公司垫付。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基金垫付。

抢救费已结账不予垫付。

单方事故不予垫付。

非机动车事故不予垫付,肇事车辆为电动车或助力车,应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进行甄别,确为机动车辆的应附上车辆检验或鉴定报告书。

更多详情,广大市民可以拨打电话:5866078,咨询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为细致的了解和咨询。

编辑: 许海峰 标签: 受害人 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 开车 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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