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1公里内”不得新建铅锌冶炼项目
国家发改委2007年发布的《铅锌行业准入条件》中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铅锌冶炼项目,也不得扩建除环保改造外的铅锌冶炼项目。
再生铅锌企业厂址选择还要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焚烧厂选址原则要求进行。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