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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上暖屋子是最大民生 新供热条例提请审议
2011-04-13 15:28:38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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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龙江人民冬季生活必需品。

在已经过去的这个冬天,哈尔滨屋子不暖、管道爆管的情况时有发生,许多市民提起供热仍然心有余悸。

2005年4月,我省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从2009年冬季开始,我省着手起草一部新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并列入了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从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省内城市进行调研论证,从召集供热企业代表、管理部门、居民、专家和业内人士召开10余次座谈会,从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隔一年,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日趋完善,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几乎全部做了调整和修改。

12日,省政府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供热状况好坏政府须监管到位

供热状况的好坏,体现政府以及供热管理部门是否监管得力到位。据省法制办负责同志介绍,新《条例》草案将对供热单位的粗放式管理转变为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新《条例》草案完善了对供热单位的监管机制,例如对供热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进行规范;对扰乱供热市场的行为实施严管严罚;对不与热用户签订供热合同的行为进行制约;对供热单位转售、倒卖热能的行为进行限制;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建立小锅炉房供热最低时间制度等,加强了对供热单位的约束。

新建筑须安装计量室温调控装置

按照国家建设部的统一要求,2010年以后的新建建筑,都要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否则不予竣工验收,为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做准备。《条例》草案设定了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产品推荐目录制度,规定“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应当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公布的供热计量产品推荐名录中选取,并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定。各市(地)供热主管部门对符合我省各地高寒特点和水质情况的试用计量产品进行推荐备选。”

室温不达标按日退费

室温标准、申请停热、不达标退费等问题百姓较为关注,这些热点在《条例》草案清晰的一一列出,让百姓有章可循。

——室内标温仍为18℃。大部分百姓反映室温标准为18℃较低,应以20℃为宜,全省两会上也有多名代表、委员建议提高标准。据悉,现行的18℃室温标准是省人大去年根据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确定的,如短期内再做调整,极不严肃,时机也不成熟,宜运行一段时间再做决定。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在供热期限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停热用户缴纳基础费50%。据专家介绍,热是具有传导性、散失性的特殊介质,结合哈工大在哈尔滨市进行的停热导致热能散失的试验数据(哈尔滨市地处我省相对靠南的位置,其热能散失率为48%),并借鉴北京市的做法,《条例》草案中采纳了百姓意见,作出规定如下:将停热用户需缴纳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调整为50%;冷山不得申请停热。

——低于18℃按日退费30%。在《条例》草案中,对室温不达标的退费标准以及计算公式做出了明确规定,退费时段应从首次测温之日起至复测达标之日止。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并规定供热单位供热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在其供热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支付给用户。

来源:黑龙江日报(记者 刘伟 孙佳薇) 编辑:许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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