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湖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从7月1日起实施。按照该《办法》,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本省其他地区居住的人员,须办理暂住登记。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居住地可享受相关服务,办理相关事务。
按照该《办法》,流动人口办理暂住登记,可由本人,也可委托他人申报。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就学并在学校住宿的,由学校在流动人口入学时进行登记;在救助机构住宿的,由救助机构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其他十六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住宿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旅馆业有关规定进行住宿登记。
登记后3日内,有关材料将被送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或居(村)民委员会等受理单位。受理24小时内信息将录入省级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申报至公安机关。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流动人口身份证件(复印件)、住所证明(复印件)。流动人口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有效婚育证明(复印件)。
流动人口离开或到期继续居住的,要在3日内申报,受理单位应当对暂住登记信息进行注销或延期。
该《办法》明确,暂住登记和发放居住证,不收取费用。
来源:红网 编辑: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