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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扒窃入刑”第一案宣判 拘役4个月
2011-09-01 16:12:32      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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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备受关注的湖南“扒窃入刑”第一案被告人陈小玲,被祁东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拘役4个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小玲,男,36岁,耒阳市人。今年5月10日,陈小玲坐车从衡阳到祁东,因打牌输钱,遂起贪念。当车行至祁东县白鹤铺镇地段时,陈小玲用胡须刀片划破同车乘客龙某的裤袋,扒窃其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514元,储蓄卡若干。陈小玲扒窃得逞后,马上下车逃跑。龙某发现钱包丢失后,立即下车追赶,在一公里以外的地方将陈小玲抓住并扭送公安机关。5月20日,陈小玲被依法批捕,成为自今年5月1日“扒窃入刑”后湖南首例因扒窃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8月1日,陈小玲因涉嫌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扒窃列入追刑范围。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曾英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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