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首页|时政|经济|市州|商务|投资|外企|名企|旅游|酒店|美食|风情|访谈|专题|图片|进入英文版
Home Politics Economy Society City Business Investment Companies Travel Hotels Food Tradition Specials Photo
湖南双语网> 今日要闻> 国内要闻

最高法最高检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国企管理人员

2013-02-16 11:16:46 来源:新华网
打印文章   发送给我好友
中国在线

新华网北京2月1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刑法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之外还于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失职、滥用职权犯罪,实践中对于该立法解释规定的“组织”是否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存在不同意见。

负责人说,经研究,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与立法解释的规定并不冲突,前者针对企业管理事务,后者限于国家行政管理事务。因此,解释第七条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立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宁波 标签: 渎职罪 主体
首页|国际|中国|财经|评论|博览|军事|体育|图片|娱乐|时尚|明星|情感|论坛|博客
关于我们|About us|服务条款|新闻热线|广告服务|诚聘英才|建议意见|客服中心|网站导航
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63 京公网安备110105000081号 京网文[2011]0283-097号
中国日报湖南双语网法律顾问:湖南邵文律师事务所 首席律师 刘邵武 电话:0731-85515938
Copyright © 1998 - 2011 China Daily.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日报网(北京英信联信息咨询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10-8488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