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甘蔗没有两头甜”,但据央视调查,保险公司在汽车保险上面,存在“两头占便宜”的现象:按照新车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可能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浙江宁波的周定海2001年起连续9年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投保,其中车头部分是按新车价88920元投保。2009年,这辆车发生车损事故。保险公司表示,车头部分按折旧只能赔20896.20元。此外,保险律师李滨将其于2004年10月28日购买的广州本田雅阁车向平安保险投保电话车险。平安保险将购置价为24.87万元且已使用6年多的该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为27.87万元,并以此为依据收取了保费。
这类情况虽然不是所有车主都能遇到,但确实损害了一些人的利益。更为重要的,造成这种情况的不合理规则存在,使大家普遍面临权益受损的风险。车险合同的赔偿处理条款中就白纸黑字地写着,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这一颇受争议的条款,很有“高保低赔”、“宽进严出”的意味。
其实,车辆新旧、保费高低各有依据和适用范围,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简单地搞“就高不就低”的“高保”、“就低不就高”的“低赔”。按照《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即为超额保险,超额部分无效。但在监管部门备案、行业协会推荐的车险基本条款里,则“变脸”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有将“保险价值”移花接木为“新车购置价”之嫌。
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就可以按照新车的标准收取旧车的保费,为“高保低赔”留下了可乘之机。登录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可以看到保监会批复保险基本条款的文件。在批复文件后还附有基本条款样本,这些基本条款的原则与各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条款完全一致。这些都从不同侧面折射出了车险存在制度设计不严密、运行管理不科学等问题。
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高达1.99亿辆,而且还在高速增长,其中私家车增长最快,已经成为人们重要的消费品和生活伴侣,私家车开支也随之成为人们重要的支出内容,换句话说,这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民生问题。
来源:人民网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