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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未提高个税起征点 双重标准被指违法
2011-09-15 09:02:57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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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个人所得税法9月1日开始施行,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但据报道,在上海、福建厦门、天津武清、河北唐山等地,一些税务部门仍然按2000元起征个税,而上海更是出现了2000元起征点和3500元起征点的双重标准。面对质疑,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称,由于软件没有升级更新,只能先按2000元起征个税。而按照此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解释,9月份领取的工资均应该按照3500元的起征点进行征收。就此,记者今天进行了采访。

双重标准?

谢小姐是上海一家企业的白领。9月5日发工资后,她的好友向她提及,8月份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较上月少扣了70多元。而谢小姐却发现,自己拿到的工资条扣税数额仍和上月一样。“我和朋友工资差不多,为何扣税不一样?”在询问财务后,公司会计告知她,扣税是经过地税局批准的。谢小姐心中不禁产生疑问,难道所得税减除有“两个版本”?

在北京,徐先生在9月5日收到自己的8月份工资时也发现,到手的8月份工资竟然和7月份是一样的,并未增加。根据徐先生提供的工资条,当月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为6554.4元,按照2000元的起征点,应纳税额为4554.4元,需缴纳的个税为4554.4乘以15%减去125,等于558.16元。而根据新个税法,新的起征点为3500元,应缴纳税额为3054.4元,个人所得税为3054.4乘以10%减去105,等于200.44元。也就是说,按照新旧个税法,徐先生需缴纳的个税相差357.72元。

令人费解的是,对于何时开始按照3500元起征点征收个税,不同地税所的解释截然不同。对于多交的这300多元个税,徐先生致电分管其单位的北京市第一涉外税务所,得到的答复为8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仍需要按照旧的个税法进行纳税。而北京市第二涉外税务所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是,9月1日后所取得的工资都是按照新个税法纳税。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指出:单位在9月发放的不管哪个月份的工资均应适用新个税法。某些地方税务局的做法明显与新个税法相悖。对此,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认为,这种做法与新税法相违背,“只要是9月份得到的收入,都应该按照新税法执行”。

把多收的税退回来!

据报道,最近多个地方税务局以软件没有更新为由仍按2000元起征个人所得税。据上海市一家公司的财务主管介绍,9月份工资按2000元起征个税,是由于上海市地税局的软件和平台没有跟上新个税法实施完成更新。在厦门,也面临着类似的状况,由于软件没有升级,不能适应新个税法的网上报税的操作,地方税务局也按照2000元起征个税。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新旧个税法的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9月1日以前已经有了明确解释,这就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为保证新旧个税起征点的无缝衔接,国家税务总局曾多次发文,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切实优化纳税服务。有评论人士指出,调整个税起征点,是回应和照顾低收入群体和工薪阶层的一项惠民政策。部分地区或以软件没有更新升级为理由推迟搪塞、或干脆不说明理由公然拒绝,这种阳奉阴违的作法,让国家政令的执行打了折扣,更让税务部门的权威性、公信力下降。

一位法律人士指出,税收关系到公众的钱袋子,更关涉公民权益。形式上,税收来源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是由私有财产转换而来的国家财产,因而征税是否公平合理,同公民最基本权益能否得到尊重和保障密切相关。税收的核心在于“公平合理”,而非“多收为能”。一些地方税务部门迟缓上调个税起征点的做法,涉嫌构成对公民权益的侵犯。

“相关地区和部门应该立即纠正错误,唯有依法征税,方能取信于民。”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分析称,面对这种情况,退回税款有两种途径,第一是通过协商后,税务机关直接退还税款给单位;第二是当前多缴的税款抵扣下月应缴个税税款。多缴税款如何返回,理应有明确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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