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源税暂行条例全面施行影响几何?
新华网北京10月11日电(记者何雨欣、侯雪静、徐蕊)国务院10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将从11月1日起全面施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也一并修改施行。
资源税改革,在我国已经酝酿多年,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施行意味着这一在我国已试点一年多的改革将向全国推开,这将对我国的相关领域产生影响。
试点一年多范围扩大 改革将向全国推开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其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体现资源有偿开采,促进资源节约使用。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7个税目。
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施行以来,我国资源税的征收办法一直是从量计征,也就是将资源的总量作为计税依据,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这种计税方法已经与经济发展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不适应。
2010年6月,我国资源税改革率先在新疆试点,2010年12月1日资源税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至重庆、四川、贵州等西部省区市。根据相关部门的介绍,资源税试点期间,稳步推行、运行良好。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11月1日,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即将施行,这也就意味着这场我国酝酿数载的、以资源税税额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为核心内容的资源税改革将从试点地向全国全面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