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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设立"公共户" 无处落户者可申请
2011-08-17 17:36:55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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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上海启动了针对“人户分离”现象的属地化管理试点工作,并首次提到了“公共户”的概念。记者昨天从上海警方获悉,“公共户”设立原则和落户条件已经确定,“公共户”落户将有实有地址,公安派出所将主动报请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协调,选定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用房或居(村)委办公用房,确定“公共户”地址。

上海警方昨天发布了《通知》,明确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需入“公共户”的人员状况和需求设立“公共户”。“公共户”地址确定后,公安派出所应上报分(县)局人口办审批,经分(县)局人口办审批同意后设立“公共户”。

符合条件方能落户

记者了解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落户:市内户口待定的;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刑释解教的;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的;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入户需备齐材料

“公共户”入户申请的基本材料需要申请人(监护人)的入户申请书、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相关证明、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后必须办理户口迁移的书面承诺。

申请人还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包括市内户口待定的申请人须提供《户口迁移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刑释解教的申请人须提供释放单位签发的《释放证明书》(副本)或劳动教养管理单位签发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正本)或其他释放证明;房屋出售、拆迁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凭证;法院判决户口迁出的申请人须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障性住房租赁的申请人须提供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明;存在家庭矛盾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证明(经社区民警审核签字)。警方表示,在本市无实际居住地的市内户口待定、刑释解教等人员应当向原户口迁出地或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其他人员应当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来源:新民晚报 编辑:吴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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