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存弊端 消费者应提高警惕

2012-03-13 22:49:31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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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南京3月13日电(记者孔祥鑫)预付式消费引发的纠纷是当今消费投诉的主要热点之一。据江苏省工商管理部门统计,江苏省去年预付式消费引发的纠纷有1736件,占服务类消费申诉的9.2%。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提醒,预付式消费盛行一时,但这种消费方式存在一些弊端,消费者应提高警惕。

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消协帮助消费者成功协调处理一起“预付卡”索赔事件,具有典型借鉴意义。盐城市射阳县的消费者王女士于2008年5月,在一家韩式汗蒸馆办理了一张“预存1000送800”的消费卡,尚未消费完毕。去年2月,该店在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情况下,突然关门。王女士数次拨打该店老板电话谈及“预付卡”索赔,始终未能得到赔偿。王女士向射阳县消协投诉后,该消协陆续接到30多位消费者针对该汗蒸馆的类似投诉。

射阳县消协工作人员调查后认定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多次以电话、短信等形式与该店老板联系。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射阳县消协与县法院沟通,帮助消费者进行诉讼。在消协的努力和法院司法力量的震慑下,该店老板主动联系县法院和县消协,表示接受调解。最终,该店老板向34位持“预付卡”的消费者退还消费卡余额18960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店老板采取发行预付卡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未完全履行服务义务的情况下悄然关门,企图逃废债务。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的规定。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副会长李小娟表示,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盛行一时,受到商家和消费者的青睐,但这种消费方式也存在着一些弊端。例如,经营单位退市后,持卡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证;发行主体变更,继承主体不承认原发行主体的消费卡券;办卡时双方约定不明,有的收款后不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有的只给一张优惠卡。遇到类似情况,消费者可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到消协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法院进行起诉,积极维护合法权益。

来源:新华网 编辑:于姝楠

编辑: 于姝楠  标签: 预付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应 消费投诉 射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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