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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初步建立政法经费保障体制 力避政法机关为钱办案
2011-03-31 09:13:48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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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财政重组四类经费

在王伟元看来,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后,公安机关公用经费有了保障,不再需要用公安机关的罚没款抵顶或变相抵顶公用经费,“收支挂钩”、“明脱暗挂”等旧有体制中常见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中央司改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过去的体制,从中央到地方的四级财政,“分灶吃饭、分级管理”,每一级的政法经费需由同级财政保障。

但这带来的问题是,各地经济发展并不均衡,有些地方受经济能力所限,很难独自承担当地的政法经费,“这就容易催生出行政指标式的‘为钱办案’情况”。

另外,由于过去基层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水平偏低,一些正常的司法工作甚至也难以开展。此外,一些基层政法机关由于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欠下许多债务,影响司法形象的同时也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隐患。

2008年,财政部会同有关政法部门到地方调研,充分听取了地方财政、政法部门的意见,经过研究,提出了现行改革方案——把政法经费分成四大类,中央到地方四级政府各承担不同的责任。

2008年12月5日,中央印发《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对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提出总体要求。

2009年7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了财政部带头起草的《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政部也下发了《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对加强和改革政法经费保障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建立了“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将政法经费划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包括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四大类。在此基础上,又建立了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门的政法经费分类保障政策。

财政部会同中央政法机关先后制订下发了县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国家发改委会同中央政法机关,编制(修订)了10项政法基建标准,初步建立了政法基础设施国家建设标准体系;通过调整投资结构,加大了对政法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研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建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

改革后,政法机关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中西部困难地区通过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解决。

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则由中央、省级和同级财政分区域按责任承担,其中,中西部地区县级、维稳任务重的地区及经济困难地区市(地)级公用经费中的办案经费(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一半以上,最高可达90%以上,其他地区则由中央财政予以奖励性补助。

政法部门办公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和各类基础设施维修经费由同级政府负担,中西部地区县级、维稳任务重的地区及经济困难地区市级业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则由中央、省级和同级政府分区域按比例负担,中央和省级政府负担的比例最高可达90%以上。

基本扭转缺少经费局面

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及时将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下达到基层政法部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其核心是建立一套完整的资金分配办法,确保资金分配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和向基层倾斜。

据了解,2009年,各省均在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比例法及因素法分配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特点,考虑政法各部门及各市、县实际,及时分配下拨了资金。

江西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就政法经费保障作出讲话和批示,要求对政法部门经费保障“高看一眼,厚爱一份”,提出“再穷不能穷政法,再难也要花钱保平安”。

从公安部调查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县级公安机关未出现日常运行、办案业务和装备建设方面的新增债务,与过去多方筹集经费勉强维持运转、拖欠民警差旅费和医疗费等情形形成了鲜明对照。另一方面,尽管少数地方还存在“收支挂钩”的现象,但没有发现直接坐支、挪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的问题。  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作为政法经费不足问题最为突出的公安部门,在改革实施后,基层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水平显著提高,从根本上扭转了过去缺少经费的困难和被动局面。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战斗力明显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称,随着改革政策的实施,大幅度提高了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切实保障了人民法院的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进一步健全,提高了中、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水平和执法办案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指出,最高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制度,各地检察机关推动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在争取各方支持、落实改革政策措施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较好解决了检察机关“为钱办案”问题,为提高执法公信力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障。

据了解,司法行政经费保障体制已基本建立。不但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财政部与司法部还出台了《关于印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这些新规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的保障、装备配备的依据、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提供了切实保障。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于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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