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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城提高泳池监察标准 泳池每天须自检
2011-07-11 15:55:03      来源: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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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一次不合格 处2000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处处长张惠明告诉记者,相比往年,今年本市对游泳场所的监督检查标准将进一步提高。首先,今年改变了以往游泳场馆负责人“被要求”的监督模式,要求游泳场馆明确卫生安全监督第一责任人,确定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必须每天对游泳池水质进行池水温度、PH值、游离性余氯三项指标的自主检测并保存自检纪录。其次今年在游泳场所的监管上采取了风险度公示的方法,游泳场所的自检记录和各区县疾控部门每月一次的全项检测结果都将在游泳场所的大厅、入口醒目处予以公示,再加上公示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市民可以对游泳场所的卫生水平一目了然。

再次,此次监督检测强调了游泳场所禁游标志的张贴,要求游泳场所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张贴“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最后,此次监督检测加强了处罚力度,对于一次检测不合格的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部门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整改不合格,将对其处以2000元到3万元的处罚;游泳场所一旦发生重大卫生事故,如游泳者感染了传染性疾病,卫生监督部门将立即勒令该游泳场所停业。张惠明提醒市民,在选择游泳场所时应该注意其是否有卫生许可证和每日水质监测公示牌,最好选择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为A的游泳场所。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孙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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