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官员公车私用坠亡获政府赔偿”引争议

2012-03-02 16:20:26 来源:新华网
打印文章   发送给我好友

近日,关于“云南官员公车私用坠亡获政府赔偿”的新闻引来网民热议。

2009年3月,时任云南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驾单位公车,带着家人、朋友办私事,意外坠亡,近日,法院竟判决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其家属34万余元。网友普遍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合理,是变相鼓励公车私用。

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文富在接受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时称,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已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是否赔偿要等最后的判决。

“公车私用获赔偿”引网友质疑

2月27日,云南网一条题为《云南官员驾公车上坟坠亡 法院判政府赔偿34万》的新闻迅速在网络上传播。该新闻称,2009年3月31日,时任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支付300元燃油费后,借用单位公车,带着妻子李冬梅和三个朋友前往昆明市东川区,为岳母迁坟。然而在即将到达目的地的时候,出现了意外,车辆翻坠。事故造成包括张文新夫妇在内的3人死亡,另两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昆明市公安局东川分局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文新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云南网报道称,2011年7月,张文新之子张鑫将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诉至法院,索赔其母亲李冬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食宿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6万余元。2011年9月7日、11月21日,东川区法院两次公开审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张鑫以及张文新的岳父李国荣经济损失共计348465元。

该新闻迅速被多家网站转载,引来众多网友热议。“公车私用还可获赔,这是什么道理?”“法院这么判是在变相鼓励公车私用”,多数网友认为法院的判决很荒唐。金羊网评论称,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并非企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的钱都是来自财政,来自纳税人,作为纳税人,我们有十二个理由反对这种无理的赔偿。

网友“大人不玩躲猫猫”称,在这个事故中,张文新有责任,寻甸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有责任,恰恰是纳税人没有责任,但为事故埋单的却是纳税人。网友“加冰橙”称,毁掉的车是纳税人买的,用来赔偿的钱也是纳税人的钱,而出的事是私事,太荒唐了。

被告方已上诉

为何要判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东川区法院认为,张文新在公休期间,单位批准其驾驶公车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冬梅死亡,被告寻甸县人大常委会未尽到管理义务,故应当对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张鑫的代理律师胡琼花认为,车辆所有权人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把车借给张文新有偿使用,违反了相关规定,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子在网上曝光后,许多法律专家直言此案“判错”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欢庆称,这个案子的关键是要弄清楚因果关系,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未尽到管理责任”与李冬梅死亡之间并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前者只能说是后者的一个条件,只有查出车辆本身有制动等方面的问题,因车辆缺陷导致死亡发生,据此才可能要求单位承担责任,否则,便如同小偷偷车后撞车身亡,反要车主因管理不当赔偿一样,是很可笑的逻辑。

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如惠表示,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知道张文新公车私用,并且收取了张支付的燃油费,而交警认定作为驾驶员的张负事故全责,那么单位就要和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受损害的乘客均可以向单位索赔,因此,东川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网友质疑此案的“荒唐”逻辑,何如惠认为,法律在这方面也是有救济途径的,单位和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后,还有个内部责任划分的问题。像此案中,张文新负事故全责,人大就可以在赔偿乘客损失后再来向张文新索赔,虽然其死了,也可以要求他的继承人在其继承范围内赔偿。  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文富在接受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审法院将此事件定性为交通肇事案,但没有针对事故中张文新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责任进行划分,有失偏颇。  赵文富告诉记者,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根据相关程序,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已经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是否赔偿还要等待昆明中院的进一步判决。

公车私用何时休?

四川在线网友评论认为,对于这起公车私用赔偿案,最重要的其实不是争议该不该判决赔偿,而是如何从制度的源头将公车的管理、使用、责任充分纳入法治轨道,彻底杜绝和防范公车私用的泛滥。

网友“大人不玩躲猫猫”称,公车私用,历来是党和政府严厉禁止的,而在此次事故之前,公车私用在当地也应该不是什么罕见的事情,如果不是发生事故,可能这样的公车私用,还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据称,事发后,寻甸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和善后事宜,并对加强公务车管理工作进行再强调、再重申、再部署、再要求,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湘都市报》评论说,在目前的中国,公车私用是司空见惯的事,且大多官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公车改革“改”了很多年,探索的途径或模式也有不少,就是落不了地。特权思想、舍弃不了公权私用是根本原因。这也正是张文新案得以产生的社会大背景。换句话说,公务用车按相关“规定”借给机关内部的人,本身就是一种特权行为,外人是享受不到的。

云南网友“风之末端”称,“不准公车私用”这是从中央到省市的一致口径,斩钉截铁,没有半点含糊,但政策到了下面就有很多“对策”。比如,寻甸县就天才地给公车私用制定了一个前提“有偿使用”。“风之末端”称,一些机关制定的“内部规定”表面上合情合理,实际上是和国家规定绕弯弯或对着干。

还有网友表示,如果公车改革依然“下有对策”,可以想见的是,张文新之类的悲剧还会重演。

来源:新华网(“中国网事”记者 赵大春) 编辑:宁波

编辑: 宁波  标签:    

精彩热图

香港海洋公园大熊猫馆开放

网上雷锋热频出新花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