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相信眼下司机们都懂这个道理。那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呢?临海一位市民近日“以身试法”,结果被罚款50元。他因此成为5月1日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我省因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被处罚的第一人。
5月10日下午,临海市永丰镇缸窑村的汪某下班后与朋友在一家小吃店吃饭喝酒,直到晚上10时才结束。散席后,汪某骑着一辆山地自行车从临海城关骑往家里。晚11时10分,汪某骑到永丰镇梅浦村路段时,因酒性发作,他逆行到对向路面,与对向一辆三轮车迎面相撞,结果,汪某本人右脚及骑三轮车的郭大姐头部都受了伤。
交警赶到现场时,与郭大姐同行的另两人指证汪某酒后骑车,交警来到他身边询问时,闻到了一股浓烈的酒气,遂将汪某带到台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
经检验鉴定,汪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毫克每毫升,属醉酒骑自行车。
汪某在检测单上签字认可后,民警却为难了:“如果是机动车,肯定刑事拘留,但醉酒骑行自行车怎么处罚呢?”
民警赶紧给大队领导汇报了情况,对照交通法有关规定,尽管汪某案发时驾驶的是非机动车,但是醉酒驾驶也是不允许的,应当受到法律惩处。
5月17日,临海交警大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汪某作出了罚款50元的处罚。这也是我省首次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开出罚单。
交警部门通过本报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醉酒后,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要受到法律处罚。
(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第2款第3项”规定,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的,处50元罚款。)
来源:浙江日报 编辑:张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