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银行那位给张青谈过话的工作人员赵某证实,2011年5月10日中午11时20分左右,一个客户(即张青)叫他,他走到客户那边,并问对方要办什么业务,当时对方自己也说不清楚,他于是就在ATM自助取款机前向客户介绍了如何存取款的业务,讲完之后就走开了。
再说张青,他取钱后回丁桥住处的路上,心里一阵紧张,他听说过取别人遗忘在ATM机卡里的钱是犯法的事,但想想刚刚从ATM取款机上取出的10500元差不多他一年才能积攒到的钱,心里又十分矛盾,这笔从天而降的“巨款”成了“烫手山芋”。
快到丁桥时,张青想通了,他决定要把钱还给失主,这时离他取钱还不到两小时。
“考虑到到银行去可能找不到失主,我便想到公安机关。”张青事后说,他骑着电动车拐进丁桥派出所。一到派出所,张说明来意并把自己取款的前后过程详细地告诉警察,可当他一掏腰包,准备将ATM机取出的10500元现金连同银行卡一起交给警察时,他一下子又懵了,银行卡还在,但10500元钱却不见了。
张青说,可能是他路上思想斗争太激烈,骑车时弄丢了,但是他表示自己愿意赔偿所有损失。
取走10500元后,他向警方自首
给老家汇钱,他发现ATM机会“自动吐钱”
就在张青向派出所自首时,警方接到失主黄某报案说其在秋涛北路一家银行取好钱以后把银行卡忘记在柜员机上了。
黄某说,他开车取钱后离开大约15分钟后,手机上收到短信息说卡上被取了10500元。等黄某赶回去未发现银行卡。
鉴于张青认罪态度较好,且有自首情节,警方对其实行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江干区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张青提起公诉。
张青的案子让人不由想起广州的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晚10时,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狂喜之下,许霆将此事告诉同伴郭安山。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后,又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和许霆同龄的张青,同样被金钱所动,但是,他在案发不到两小时就向警方自首,又用自己的钱归还了失主,及时“弃恶从善”的张青为什么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办本案的检察官表示,我国刑法明确将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列入信用卡诈骗罪,200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现有定罪量刑标准,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超过5000元(含5000元)就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构成较大,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张青取出10500元之后,他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了,不会因为他事后的悔悟行为而有任何改变。”检察官说,张青的自首只能算一个法定从轻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
短时间自首并还钱,为什么还要追究刑责
检察官同时提醒:市民在取款时发现别人遗忘在ATM机的银行卡后,不要急于在机器上操作,如果是银行营业时间应先向银行工作人员报告,在银行工作人员见证下联系失主,或通过报警寻找失主;如果是晚上没有银行工作人员值班时,可以选择直接报警。
来源:浙江在线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