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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2011-09-01 16:59:40      来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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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实施《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次出台的《规定》不仅确保我省见义勇为人员得到荣誉肯定、道德赞扬,还保障他们伤有所治、老有所养、生存有保障、生活有优待。

抢救:不得推诿

《规定》明确指出,发现见义勇为受伤人员,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义务及时将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及时积极组织抢救,实行先抢救治疗、后付费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费用:可先行支付

对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其他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经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或者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确实无力承担的,通过社会保险乃至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经费中先行支付等途径解决。先行支付的单位享有对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追偿权。

误工:经济补助

《规定》强调,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其工资、奖金、各类福利待遇一律不变。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给予经济补助。有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在医疗期满后构成伤残的,经当事人申请,其伤残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人员的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在医疗期满后构成伤残的,经当事人申请,其伤残待遇由民政部门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牺牲:加强抚恤

我省规定,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办理。未能评定为烈士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因公牺牲、因工死亡的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其抚恤由民政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因公牺牲的规定办理。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除法定抚恤外,按照以下规定对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评定为烈士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按30万元标准发放;未能评定为烈士的,按20万元标准发放。

保障:全面改善

《规定》指出,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其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就业;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供养。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对其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父母、配偶或者子女,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排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证照、减免有关税费等优待。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符合所在地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享有一次优先承租廉租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待遇。

来源:浙江日报 编辑:张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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