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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世红:国际金融危机让我国司法制度走向更加成熟

2009-01-08 10:43:49

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和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的影响,政府和社会的各个层面都在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应对危机。近期以来,央行降息、扩大内需、保增长、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等关键性词语成为热议焦点,与此同时,一贯“严肃刻板”的司法界也频繁亮相,一系列看似超越常规的新规定无疑于平地惊雷,即使是在这动荡的年月,也掀起了不小的波澜。

200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指导意见,要求对“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财产保全措施。简单说,就是慎用“冻结财产”的措施。针对当前一些中小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各级法院要“依法保障企业发展”。

200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008年12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在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级公安经侦部门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

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让我国中小企业“暖心”的司法政策:对于那些不属于恶意逃避债务,只是因为一时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要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对债权人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明、解释工作,通过制订还债计划、设置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方法促成债权人给予债务企业合理的宽限期,帮助债务人度过暂时的财务危机。

同日,广东省检察院对外公布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企业发展的“十条意见”。“意见”明确规定,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特别是目前仍在营运的困难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

“这说明我国司法制度更加透露出一种理性的色彩,金融危机让中国司法制度走向更加成熟。”世界能源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中国金融家与企业家国际俱乐部执行主席何世红说,这绝对是一次文明的跨越。

其实无论是最高法的“暖心”政策、公安部郑少东的讲话,还是广东省检察院的“十条意见”,具体内容上看,不论是“对涉嫌犯罪企业的正常经营账户、资金,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还是“要从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出发,根据必要与可行的原则,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均在不久前刚刚闭幕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已有类似要求。这标志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在处理问题企业和问题企业家时日渐成熟。

何世红认为,问题企业和问题企业家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也是一个历史社会学的命题。回顾改革开放30年来的中国企业家的故事,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决定着企业家的发家和落马模式,同样,这些模式也折射着中国社会的急遽变迁。但是在总结问题企业家的时候,我们会发现他们大多在做实业的时候都很稳当,为什么功成名就后容易出事呢?

在何世红看来,这恰恰说明了我们在制度上的不完善性,中国缺乏一种保护企业家的有效机制。特别是在法律层面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何世红认为,中国企业家们面临着多种难题。一方面,传媒、社会公众对企业家寄予了很大希望;一方面,企业家的社会地位尚远没有达到成熟商业社会的水平。因此,一方面是社会对企业家们相对高但合乎情理的要求;一方面是大量企业家自身素质及所处的社会、经济、法制环境的不尽人意。中国企业家就以这种尴尬的方式创造着自己的历史。

“在这样的难题下,许多企业家黯然退场,甚至身陷囹圄。”何世红还对问题企业家的成因做了分析。他说,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创业环境非常宽松,创业成本非常低,从而成就了大批低学历的企业家。但是在企业发展起来之后,这些企业家缺乏发展后劲的问题也就逐步显现出来了。如果这些企业家不注重个人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不依靠必要的团队协助,而是仅仅依靠自己个人的感觉做事,那么就很可能遭遇法律的陷阱而使自己深陷囹圄。

何世红认为,中国企业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中流砥柱作用,同时也担负着重要社会责任。企业家作为企业的领袖,是身系企业兴衰安危,关联成百上千人的失业就业。尤其是大企业高管,他们对中国经济社会的贡献无与伦比,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在影响着整个经济社会的局势。所以,如何看待和处理企业家的违规违章问题举足轻重。

假如企业家犯罪了要抓,但其负责的企业,又直接决定着许多员工的饭碗,还有债权债务等诸多纠葛。从社会意义上说,企业不完全是哪一个人的,还承载着不少的社会功能。如果在执法过程当中不采取审慎态度,必将引起企业垮台、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剧的严重后果。

“当然,这都必须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降低执法可能带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何世红说。

广东检察院的“十条意见”中规定,查办职务犯罪特别是涉及企业的贪污贿赂犯罪,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慎重对待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五个正确区分”,即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的界限,正确区分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界限,正确区分企业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努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依法行使侦查活动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对“涉企”案件违法冻结、查封、扣押款物、违法取证、刑讯逼供、滥用和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问题。

对此,何世红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帮助与扶持企业发展属于经济领域事务,对涉嫌违法犯罪企业管理人员实施拘留、逮捕属于执法与司法事务范畴,二者并不矛盾,而实际上是属于一种平行线的关系。也正因为如此,为企业创造良好生存、发展环境与对确实存在违法犯罪的企业高管采取必要法律行动,并不是对立关系,坚持前者并不必定要以否弃后者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1月6日在涉金融机构案件执行座谈会上表示,只有企业搞活,市场才能搞活;只有企业发展,经济才能发展;只有企业稳定,社会才能进一步稳定。要认识到保障企业发展,促进企业改革、维护企业稳定的重要意义。及时依法公正执行关系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各类案件,在工作方法上要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目前我国执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司法机关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就是司法的进步。”何世红说,从司法部门透露出的信息,我们强烈地感受到,企业家、企业高管,以及企业的正常运行正在越来越多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与司法制度加强涉案企业和企业家保护力度背道而驰的是,很多企业家并不懂得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一位在一家著名上市公司担任专职法律顾问的律师称,他们公司老总作为著名企业家虽然名声远播,获得了各种荣誉,笼罩着五光十色的华丽光环,但是在处理企业法律诉讼问题上,却根本不问法理,不论是非,不管有理无理,只问谁能够“摆平此事”。在这位老总的眼里,律师的专业分析意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舍不舍得花钱。于是打官司也就演变成了“打关系”,充斥着可怕的“江湖”气息。

何世红认为,在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同时,企业家都应该先认真地补上法律这堂课。(来源:中国金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