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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 经济新闻

台湾律师事务所即日起可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

2010-09-17 10:42

记者16日获悉,经司法部批复同意,省司法厅出台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于15日正式发布施行。实施办法规定,许可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申请设立代表处,这意味着我省成为全国首个获准设立台湾律师事务所大陆代表机构的省份。

据了解,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代表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条件、程序以及代表处的业务范围和规则等。其中规定,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申请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具备3个条件:该律师事务所已在台湾地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台湾地区律师公会会员,并且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有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实施办法规定,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的代表处及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大陆法律事务的下列活动:向当事人提供台湾地区法律咨询,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咨询,有关商事性条约及惯例的咨询;接受当事人或者大陆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台湾地区法律事务;代表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事务所办理大陆法律事务;通过订立合同与大陆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来源:福州新闻网  编辑:唐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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