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国家发改革委1月7日公布文件,决定将该委审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部分职能,委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该通知指出,自2009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借用外国政府贷款1000万美元(或800万欧元)及以下的项目, 其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项目业主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余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对项目履行各项前置手续的合规性、完备性,项目前期工作的深度,以及贷款资金用途、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复。
国家发改委说这次放权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
(中国日报记者 付敬 编辑 张峰 肖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