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英文《中国日报》5月30日报道: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严厉查处和有效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是当前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在接受《中国日报》独家专访时说。
据宋厅长介绍,政府投资了大量的资金在城市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和铁路工程等建设项目中,这些领域涵盖了许多国家重大工程和项目。
受到高额经济利益的诱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包括:土地规划审批、住建、工程质量监督和相关行政管理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等,往往成为职务犯罪中的主要涉及人群。
“贪污和贿赂在相关职务犯罪中占据了大多数,其他是滥用职权等渎职和侵权犯罪。”他说。
据职务犯罪预防厅提供的官方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583件,涉案人数1923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498件,涉案人数1816人,占94%,涉案总额2.7亿元;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5件,涉案人员107人。
立案查办五万元以上贪污贿赂犯罪大案1154件,占贪污贿赂案件总数的77%;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重特大案件48件,占渎职侵权案件总数的56.5%。立案查办县处级以上要案160人,其中厅局级干部14人。
据宋厅长介绍,工程建设领域涉及范围广,涉案人员多、金额大,串案和窝案现象严重,并且贿赂犯罪突出。他补充说:“由于工程建设领域中的案件大多发生在审批环节、因此权钱交易现象明显,在犯罪形态上以贿赂居多。”
其次,作案手段隐蔽,新型犯罪增多。“当前假借‘信息费’、‘咨询费’等名义收取贿赂,收受干股、低价购房、无偿装修,挂名领取薪酬以及利用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等新型受贿明显增多。”他说。
再次,重点环节犯罪频发。实践中,主要发生在招、投标环节上,规划审批、土地出让、矿业审批和监督管理等领域和环节。据统计,这类犯罪案件占查办工程建设领域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三。
宋厅长说,工程建设领域中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往往相互交织。办案中发现,当前贿赂犯罪往往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渎职犯罪行为交互发生,特别是土地出让、矿业权审批等环节失职\渎职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贿赂犯罪。
2011年3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省中院对原苏州市副市长姜任杰受贿案死刑的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2001至2004年间,姜任苏州市的副市长,分管城市建设、规划和房地产开发,他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为行贿人在土地开发,土地权变更和介绍工程项目中获利,受贿金额高达人民币一亿元。
2008年4月,姜被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非法所得财产。
“贪污贿赂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一些官员歪曲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所致,并且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措施不力。”宋厅长说,当然,权利运行中的不规范,和制度不健全也是导致贪污、腐败问题的主要原因。
“检察机关应该严厉查办涉及严重侵害群众经济利益、人身权利和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尤其是在拆迁、农村土地审批管理、矿产资源开采、开发等涉民生领域,”他说。
宋厅长说,扼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是我们的目标,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专项治理要在严厉打击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和注重制度建设。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的主要做法是:
第一,深入研究把握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始终掌握办案工作主动权。
第二,主动出击,积极拓宽案源渠道,注意从项目审计、财政监督、执法检查、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收集和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摸清本地工程建设重大项目底数,增强捕捉线索的敏锐性,切实提高发现犯罪能力。
第三,充分发挥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的实战能力。上级院特别是省级院要发挥自身办案的示范作用,并依法灵活运用提办、交办、领办、参办和指定管辖等方式,整合办案资源,排除干扰阻力,推动整体办案工作。
最后,宋厅长说道,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大预防工作力度,集中开展预防工程建设领域中职务犯罪的专项预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
英文原文请见:http://www.chinadaily.com.cn/china/2011-05/30/content_12600119.htm。特别说明:因中英文写作风格不同,中文稿件与英文原文不完全对应。(中国日报记者 张琰 曹音 编辑 吕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