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
2011年,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有明显上升趋势,上升了近10个百分点,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在接受中国日报独家专访时说。
他没有具体透漏2011年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的此类案件数量,但以外资比较集中的江苏省为例,该省2011年共审理此类案件114件,同比上升20%,占该省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总量的24.68%。
据最高法提供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各类涉外及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31953件,较2010年上升14.69%。其中审结涉外民商事15918件,较2010年上升9.95%。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所占比重有明显上升趋势。据悉,今年最高法院民四庭审结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69件,占比29.74%,
据刘庭长介绍,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数量增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近年来中国投资环境稳定,吸收外资金额居世界第二。2011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160.11亿美元,较2010年增长9.72%,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数量上升与我国外资利用金额的增幅是相关的。
二是,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化的中后期发展阶段,能源资源、大宗原材料价格以及农产品价格上涨推动劳动力成本上涨,信贷紧缩政策下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趋缓,世界经济复苏的不确定性使得外贸出口环境从紧,这些都成为诱发外商投资企业纠纷上升的重要因素。
三是,早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较多选择仲裁方式,近年来合资方对我国司法环境以及投资保护水平的信任度不断提高,在合营合同中选择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比例呈上升趋势,
刘庭长说,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所涉行业领域由过去相对集中于加工制造业和房地产业,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信息技术计算机服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扩展的趋势十分明显。他认为,这是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更注重吸收外资的质量,更重视发挥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方面所实施的积极外资政策是分不开的。
据刘庭长介绍,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涉及的国别和地区,以亚洲地区为主,主要为日本、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其次为美国、英国、德国等投资大国;其中涉港澳台的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约占60%。
“从我们的统计情况来看,中方和外方在判决中的胜负比例长期持平,没有畸高或畸低的情况。”他说:“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刘庭长同时指出,外资纠纷呈现明显上升趋势,也给法官的审判带来现实的挑战和困难,一是由于现行三部外资企业法都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二是案件类型多样化、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复杂化,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增大。2011 年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出现了较多公司治理结构相关的公司权益纠纷,股东代表诉讼和公司解散纠纷的比例也呈上升趋势,而公司法的不少条款比较原则,缺乏具体操作标准。
此外,当事人利用阴阳合同、多层级的控制公司在海外并购或者协议控制等方式转让股权,规避外资审批政策,达到外资准入或退出的目的,也给法官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增加了难度。再有,诉讼程序和理念以及法律背景的差异,导致部分外国投资者对中国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产生质疑,例如审理周期过长的问题。事实上,涉外案件的审理周期偏长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域外送达、取证方面的司法协助公约的执行效率不高以及当事人在境外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手续耗时所造成的。再如部分外方当事人难以接受“背对背”的调解方式,认为调解程序违法,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并不禁止该种调解方式。
最高法院为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裁判标准,于2010年8月16日公布实施了《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该规定强调了“有约必守”的合同法理念,针对外资企业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股权转让合同、隐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购买权等问题的裁判尺度进行了规范。规定出台后,不仅消除了过往存在的一些裁判见解分歧,而且实践中以外资合同没有审批为由逃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也大大减少,维护了公平、开放、有序的外商投资秩序,他说。
据刘庭长介绍,最高法院十分注重涉外民商事审判人才的储备工作。自2002年实施集中管辖以来,通过十年的队伍建设,形成了一支既熟悉中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又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较高的外语水平的专家型涉外法官队伍。现有涉外商事审判法官共1569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1497人,占95.4%,其中具有硕士、博士以及海外学历的占1/4。“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司法服务质量、优化外商投资法治环境,是我们下一步的工作重心。”刘庭长说。
接下来,我们要重视新任法官和中西部法官的培训,要尽可能缩小法官之间的资历和地区差异,提高整体素质。二是我们将继续就外资纠纷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例如以并购方式进行的股权转让、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和指导性案例等方式,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确保司法公正。三是继续提高司法服务质量,优化外商投资法治环境。对于在部分地区已经建立的行政审批与司法的协调机制、委托调解机制等制度创新,要总结好的经验并予以推广。四是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最高法院定期出版《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并将以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为平台,及时公布司法文件、裁判文书和调研成果,以公开促公正,改善和规范司法活动。
(来源:中国日报记者 张琰 赵逸男 编辑:孙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