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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权威人士:住房优惠政策大部分无截止日期 2009-11-11 08:36
唯一例外的是,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优惠将于今年12月31日截止,具体文件分别为“国办发[2008]131号和财税〔2008〕174号文”。 2008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其中,在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条款中,明确提出,“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而后,特别注明“以上政策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9天后,也就是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推出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 《中国经济周刊》查阅比照发现,“财税〔2008〕174号”实际上是对“国务院办公厅131号”文件的细化,表达得更为明确。 具体为“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该条款直接规定了执行期限,即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到2009年12月31日截止。 至于营业税优惠政策是否延期,《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致电财政部税政司询问,对方回答,“在相关政策未正式出台前,不便回答”。 营业税是否需要延期?有专家认为各有利弊。有利的是,该条款鼓励了二手房交易,对房地产市场形成正面刺激,客观上扩大了内需,有利于居民以旧换新改善居住条件;但负面的则是有可能推动投机性购房,导致住房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推动房价过快上涨,从而加大了普通百姓解决住房困难的难度,甚至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营业税优惠取消也罢。”有专家如是说。 编辑:马原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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