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新闻标签: 北京 重庆 大连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辽宁 四川 山东 上海 陕西 深圳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中国在线 > 要闻
滚动新闻

专家质疑秘密手段侦查职务犯罪

2009-11-25 08:00

中国日报网消息:英文《中国日报》11月25日报道:针对将监听窃听等秘密侦查手段用于侦查职务犯罪,专家们表达了不同意见。

人大法学院教授朱文奇表示他并不同意将窃听等手段合法化作为收集证据的途径,因为这和尊重公民人身权利和隐私权相背离的,原则上就不应该合法化。

“这在各国都是一个极富争议的话题。美国在911事件后合法化窃听,但是至今还有很多人反对。虽然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但是我认为这些属于非法的取证方法,”朱教授说。

律师张凯则表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侦查机关一直都有使用这类方法取证。

“即使要合法化,也应该要给出一定的限制,比如案情达到什么样的严重程度可以使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官员的话是否只是在其工作时间可以监听,而私人时间则不能监听”,张律师说,“毕竟这涉及到个人的隐私权,反腐工作固然重要,但也不应该凌驾于公民的合法权益之上。”

近些年来,反腐败工作面临的形势日益复杂,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手段,使用一系列秘密侦查手段,得到检察机关内部不少人士的认同。

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是指侦查人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秘密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各种侦查措施,主要包括测谎催眠、监听监录、卫星定位、密搜密取、邮件检查等。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将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列为法定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支撑。

“现在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的规定部分,对职务犯罪侦查的考虑不够,”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透露,估计通过这次司法改革,包括监听、窃听等在内的技术侦查手段都能得到明确规定,这些技术侦查措施可以适用于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国日报记者   王京琼    编辑   裴培)

中国日报网中国在线版权说明: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日报网中国在线:XXX(署名)”,除与中国日报网签署中国在线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84883663、84883567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