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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教科文组织赞助的第2类机构和中心的全面综合战略

来源:亚太中心

关于由教科文组织赞助的第2类机构和中心的全面综合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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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37 C/93(2013 年 11 月)

大会,

忆及第 35 C/103 号决议,第 190 EX/18 号决定第 I 部分第 6 段,特别是 190 EX/18 号 决 定 第 I 部 分 第 23 段 、 192 EX/15 号 文 件 第 I 部 分 和 192 EX/16 号文件第 VII 部分(5) (d)所载相关建议;

还忆及第 190 EX/18 号文件第 I 部分、第 190 EX/INF.16 号文件、 37 C/4 和 37 C/5 草案;

审议了 37 C/18 号文件第 I 部分及其附件;

1. 根据执行局的建议,决定批准修订后的全面综合战略及其附录;

2. 决定本综合全面战略将取代大会以往就此问题所作的所有相关决议;

3. 要求总干事对建立第 2 类机构和中心的所有建议以及现有协定的所有展期应用这项战略。

 

A. 建立、定期审查和评估

A.1 建立和指定

A.1.1 根据一个或几个会员国的提议以及总干事进行的可行性研究,执行局可向大会建议指定一个由教科文组织赞助的第 2 类机构或中心。

A.1.2 第 2 类机构和中心只能由大会决议建立。这种决定应具体指明相关实体是“由教科文组织赞助的”。

A.1.3 可以指定已经存在的实体,亦可指定正在创设中的实体为第 2 类机构和中心。

A.1.4 总干事必须得到明确授权才能与一个或多个有关会员国签订关于建立第 2 类机构和中心的协定。

A.1.5 在某些情况下,大会可授权执行局代表它做出指定第 2 类机构或中心的决定。

A.1.6 本战略文件附录 1 载有关于建立由教科文组织赞助的机构和中心(第 2 类)应遵循程序的指示。

A.1.7 本战略文件附录 2 载有一份通用协定范本草案。在使用该协定范本指导建立这类中心时,应允许有充分的灵活性,以便考虑到会员国在提出建立这类中心方面的法律制约因素。

A.2 教科文组织的法律责任:第 2 类机构和中心与教科文组织联合期间,在法律上独立于本组织。它们享有法律和职能上的自主权。因此,教科文组织对它们不负有法律责任,既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承担任何义务,无论是管理上的、财务上的还是其他方面的。

A.3 定期审查和评估

A.3.1 所缔结的建立第 2 类机构或中心的协定应有明确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年。协定可由总干事根据 A.3.2 和 A.3.3 中所述的审查情况和 A.3.4 中提及的评估情况,并在执行局作出决定后予以延续。

A.3.2 在协定期满至少六个月前,总干事将对相关机构的活动及其对大会批准的本组织战略性计划目标和第 2 类机构和中心战略的贡献进行一次审查。

A.3.3 总干事将把审查结果写入给执行局的关于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同时附上关于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赞助的第 2 类机构或中心的指定是应予以保留、终止或不再续延的建议。对于每个接受审查的机构和中心,执行局应就终止或不再续延作出协定。

A.3.4 为便于审查,内部监督办公室将在其计划对战略性计划目标(SPO)进行的评估中考虑有关第 2 类机构和中心对所审查的战略性计划目标的贡献。

A.4 终止:协定草案应具体规定,缔约双方中每一方均有权解除所缔结的协定,而不产生任何法律和财务影响,并由此导致终止第 2 类机构或中心地位。终止或不再续延的协定应由执行局根据总干事提出的建议通过决定作出。如出现违反协定的情况,总干事可向执行局提议立即终止协定。在有关机构或中心不复存在的情况,也应终止第 2 类机构或中心地位。

 

B. 活动和行动

B.1 具有全球、地区、分地区或跨地区活动范围:第 2 类机构和中心的活动范围必须是全球、地区、分地区或跨地区性的。这类机构和中心能够得到一个会员国或一个由多个会员国结成的广泛联盟的赞助和支持。活动范围局限在国内的实体没有资格被指定为第 2 类机构和中心。

B.2 对教科文组织计划的贡献:

B.2.1 每个第 2 类实体都应为 C/5 文件规定的教科文组织战略性计划目标的实现、该组织的总体优先事项,以及部门或跨部门计划的优先事项和专题做出贡献。

B.2.2 贡献的类型、范围和性质必须在最初的设立/联合申请中加以阐述,在总干事进行的初步可行性研究中加以审查和评估,并在以后的定期评估中加以印证。

B.3 拟定教科文组织计划部门处理在具体专题上与第 2 类机构和中心的关系战略:

B.3.1 教科文组织各计划部门应定期更新在具体专题上与相关第 2 类机构和中心的关系和互动的具体部门战略,所有第 2 类实体都应遵守这些战略。

B.3.2 这种部门战略应列明共同实施计划的领域和能够产生更大合力的领域,例如第 2 类实体在国家和地区两个层面,对于教科文组织推动联合国国别计划共同编制活动工作的贡献,以及对于与各个总部外办事处(多国、地区和国别办事处)、全国委员会、第 1 类中心以及教科文组织的多种计划网络,包括教科文组织俱乐部和中心、联系学校项目网和教科文组织教席以及国家委员会或各政府间计划之间的联动与互动的促进。

B.3.3 为便利于实施和定期更新具体的部门战略,教科文组织的每一个计划部门都应指定一名联络人,联络人也可以设在总部外办事处。

B.3.4 为促进相互磋商,应请第 2 类实体向教科文组织计划部门提供其工作计划及其他相关材料,而计划部门也将向有关第 2 类伙伴提供其工作计划及其他信息材料。

B.3.5 教科文组织与第 2 类机构和中心的合作也可以包括联合出版活动,这类出版活动应适用同教科文组织其他出版活动一样的质量审查和批准程序。

B.4 成果报告:

B.4.1 所有第 2 类机构和中心的负责人都必须向教科文组织提交关于机构或中心的活动对教科文组织的战略计划目标、全球和部门优先事项以及部门预期成果的贡献情况的双年度报告,说明在协定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包括与他们开展活动所在的地理区域内的总部外办事处以及与各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协作开展的活动。双年度报告应简明扼要,以便报告义务不妨碍中心的运作。

B.4.2 按照注重结果的管理方法,各计划部门应在其关于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C/3 和 EX/4 号文件)以及战略、任务和结果评估信息系统(SISTER)中说明第 2 类机构和中心活动的贡献。报告应重点说明这些实体的增值效用及其对取得各个工作重点的计划成果的影响,无论其是通过单独行动、与其他第 2 类实体联合行动,还是通过与秘书处联合实施做到的。

 

C. 协调与汇报

C.1 情况调查:总干事应每两年对所有第 2 类机构和中心进行一次情况调查,其中应利用各个部门负责与第 2 类机构和中心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联系的联络人提供的信息。这类信息应包括所有第 2 类机构和中心的专题领域和地理范围,每个实体对于教科文组织各个工作重点的计划成果的贡献(见上文 B.4.1 和 B.4.2),与第 2 类实体互动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促进南南、南北和北南南三方合作的最佳做法。这项工作不仅有助于获得关于更长期趋势的信息,而且还有助于避免这类实体过多,以及避免与联合国附属机构或中心所属的其他中心发生工作重叠,例如与联合国大学的那些中心发生工作重叠。

C.2 指定一名负责全球协调的联络人:总干事应从现有工作人员中指定一名有关第 2 类机构和中心问题的全球联络人,主要负责(a) 每两年对所有第 2 类机构和中心的情况进行一次调查;(b) 监测部门战略的执行情况和定期更新,并根据需要向各部门提供援助;(c) 维护一个关于所有第 2 类实体的中心数据库;(d) 向会员国提供信息;以及(e) 实施第 2 类机构和中心的全球综合交流计划。

 

D. 管理权与管理的各个方面

D.1 管理权:

D.1.1 每一个第 2 类机构和中心均必须独立于教科文组织,并且根据所在国法律拥有行使其职能所需的法律行为能力。

D.1.2 每一个第 2 类机构和中心均必须有一个理事机构或类似的监督和决策机制,该机构应每年举行会议,并负责指定负责人,批准预算和活动计划。负责人的人选可以征求总干事的意见。

D.1.3 在每一个第 2 类机构和中心的理事机构内,教科文组织均必须有一名代表作为其正式成员。

D.2 代表与相互出席对方的政策会议:

D.2.1 应酌情邀请相关第 2 类机构和中心的负责人和/或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自费参加相关部门会议、有关大会和关于 C/4(中期战略)和 C/5(计划与预算)文件的地区磋商会议。

D.2.2 第 2 类机构和中心可邀请教科文组织出席其计划问题会议。

D.3 教科文组织工作人员的使用问题:第 2 类机构和中心既不得由教科文组织的工作人员领导,也不得雇用教科文组织的工作人员。不过,在实施教科文组织理事机构批准的某个优先领域中的临时合作活动/项目急需时,总干事可以破例决定临时派遣教科文组织的工作人员前往。

D.4 工作人员培训与交换:工作人员培训与交换的机会应由教科文组织各计划部门与第 2 类机构和中心负责人协商确定。这可能包括短期交换人员,以开展研究并参与实施试点项目或者其他高度优先或影响较大的活动。在交换期间,所有相关人员的薪金均应依然由其各自所属的组织支付。

 

E. 财务方面

E.1 财政义务:

E.1.1 教科文组织对于任何第 2 中心或机构的运营、管理和会计不负有任何财政义务或责任,并且不应为行政或机构目的提供资金支持。

E.1.2 所涉会员国或相关机构应承担关于建立第 2 类机构和中心的可行性研究的费用、续延审查评估的费用,以及教科文组织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参加相关机构或中心理事机构的费用。

E.1.3 如果某个第 2 类机构或中心不再继续获得会员国赞助者或任何其他资助来源的财政资助,则总干事应邀请会员国赞助者在六个月期限内寻求其他资助可能。如果没有结果,总干事可向执行局建议终止已签署的协定,并取消第 2 类实体的地位。

 

F. 对计划活动的支持:

F.1 教科文组织可依照其规章制度与第 2 类机构和中心订立合同,由其实施教科文组织批准的工作计划中规定的具体计划活动。

F.1.2 教科文组织也可根据本组织的各项战略目标,为机构或中心的计划活动提供技术援助。

 

G. 影响力

G.1 教科文组织的名称和标识的使用:第 2 类机构和中心可依照教科文组织确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用教科文组织的名称和/或标识。

G.2 提高教科文组织在当地的知名度:应鼓励第 2 类机构和中心在工作中精益求精,以助于实现教科文组织的各项目标,提高教科文组织在当地,特别是在其开展活动的国家和地区中的影响力、针对性和知名度。

G.3 实施全球交流计划:总干事应实施一项涵盖所有第 2 类机构和中心的全球交流计划,其中要有措施确保第 2 类机构和中心具有符合教科文组织的现行政策的、醒目的视觉形象和共同标识。该计划可包括编制一本共同手册,供与各个计划部门或专题相关的所有第 2 类机构和中心使用;举行针对各国代表团的情况通报会,向它们通报与第 2 类机构和中心一道制定计划的情况并与这些机构/中心负责人进行对话;在教科文组织门户网站上维护专用网站。该网站应提供关于所有第 2 类实体的最新信息以及教科文组织和第 2 类实体的政策性会议和活动的最新时间表,并促进所有第 2 类机构和中心与秘书处、教科文组织总部外办事处、全国委员会和教科文组织范围更广的计划网络之间的网络联系和知识共享。该网络应提供据认为对各国代表团、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有用的重要文件及其他资料。

 

H. 其他考虑因素

H.1 地域代表性:请总干事与会员国一道努力,尽量确保第 2 类机构和中心的地域代表性和分布更加公平,同时兼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求。

H.2 审查委员会:总干事应酌情建立部门审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各机构/中心的贡献和影响,并就是继续与该第 2 类机构/中心联合还是中止其第 2 类机构/中心地位提出建议。

H.3 审查和修订现有协定:与第 2 类机构或中心的每份现有协定都应与会员国磋商审查,以使其遵守目前的第 2 类实体战略和各具体部门战略。如需更改协定,应向签订此类协定的会员国提供一段合理的过渡期,以修订协定使其符合今后续延的修订后战略。

H.4 考虑指定的呈文:执行局将只在每两年审议一次有关建立新的第 2 类实体的提议,即在大会届会之前的会议期间。

H.5 向执行局届会报告:总干事应于每两年在 EX/4 法定报告中向执行局报告现有教科文组织赞助的机构和中心的活动情况。在废止条约或不再续延的情况下,总干事可在执行局的任何会议上向其提交相关建议。

H.6 地位的改变:第 2 类机构或中心转为第 1 类机构或中心没有达成共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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