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总体成果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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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科文组织内部监督办公室建议下,作为2013年评估教科文组织文化部门标准制定性工作的一部分,总体成果框架的制定经过了一个协商过程,由《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七届会议(教科文组织总部,巴黎, 2018年6月4 日至6日)批准。本协商过程包括了2016年9月7日至9日在中国北京举行的第六类专家会议。会议形成了一份高级别成果图,后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在其2016年第11届会议上通过批准。 2017年6月11日至13 日一个不限成员名额的政府间工作组在中国成都成立,继续推进该协商过程。该工作组起草的总体成果框架,由委员会在其2017年12月第12届会议上通过批准,并于约六个月后在缔约国大会上述会议上获得最终批准。
总体成果框架含有清晰确定的目标、指标和基准以及以成果为导向的监测系统,是衡量2003年《公约》对各级影响的工具。该框架由两份表格组成:第一份表格包含高级别框架,确定了影响、预期成果及八大主题领域,并建立了一组二十六项核心指标;第二组表格介绍了核心指标以及按主题领域排列的一组相关的八十六项评估因素。所有二十六项指标的指导说明以及关于总体成果框架的其他信息材料将被制定,旨为缔约国及其他参与方在实施该框架时提供支持。
同时,关于2003年《公约》实施定期报告制度也将得到改革,以提高其质量、实用性和及时性。 ICH-10定期报告表格将被修订并与总体成果框架保持一致,以便收集有关框架相关核心指标方面的信息。缔约国还将能够在制定报告期间建立国家层面的目标和基线。
表1:附简要指标的高级别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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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指标仅在全球层面进行监测和报告。 2. 该指标仅在全球层面进行监测和报告。 |
表2:专题分类的核心指标和评估要素
3. 所谓“无论是否列入名录”,应理解为“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4. 所谓“包容”,“包容性”或“以包容方式”,应理解为“包含所有社会部门和阶层,包括土著居民、移徙者、移民和难民、不同年龄和性别的人、残疾人和弱势群体成员”(参见《业务指南》第174段和第194段)。在报告该等行动和成果时,将鼓励缔约国提供分类数据或说明该等包容性如何得以确保。 |
5. 尽管《公约》一贯使用“社区、群体和个人”的表述,但一些评估要素(如某些《业务指南》章节中)选择“实践者和传承人”的表述以更好地确认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挥特定作用的特定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