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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四、议程

第九条 临时议程

9.1 总干事应拟定委员会届会的临时议程(《公约》第十条第2款)。

9.2 委员会常会的临时议程应包括:

     (1) 委员会前几届会议决定列入议程的所有问题;

     (2) 委员会委员国提议的所有问题;

     (3) 非委员会委员国的《公约》缔约国提议的所有问题;

     (4) 总干事提议的各项问题。

9.3 特别会议的临时议程应只包括召开该特别会议专门予以审议的问题。

第十条 通过议程

委员会应在每届会议开始时通过该届会议的议程。

第十一条 修改、删除和新增议程项目

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委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委员会可对已通过的议程进行修改、删除或增补项目。

五、主席团

第十二条 主席团

12.1 委员会主席团应根据公平的地域代表性原则,由一名主席、一名或多名副主席和一名报告人组成。

12.2 主席团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工作,确定各次会议的日期、时间和议事日程。主席团还应负责完成《业务指南》安排的各项任务以及委员会通过其决定指定开展的任何其他工作。主席团其他成员应协助主席履行其职责。

12.3 主席团应由主席召集视需要随时举行会议。委员会休会期间,主席团会议应在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如果主席认为有恰当,主席团可用电子邮件等通信方式开展磋商。

12.4 除非主席团另有决定,主席团会议应向委员会委员国和缔约国开放,使其以观察员身份出席。观察员须经主席事先同意方可在会上发言。

第十三条 选举

13.1 委员会在每届常会结束时,应从任期持续至下一届常会的委员会委员国中选出一名主席,一名或多名副主席和一名报告人,任期至下一届常会结束时届满。

13.2 在举行特别会议的情况下,委员会应选出一名主席,一名或多名副主席和一名报告人,任期至该届特别会议结束时届满。

13.3 主席、副主席和报告人可连选连任,但其所代表国家必须继续是委员会委员国,至少到其新的任期届满为止。

13.4 在选举主席团时,委员会应充分考虑确保公平的地域代表性并尽可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领域之间平衡的必要性。

第十四条 主席的职责

14.1 主席除行使本《规则》其他条款所赋予的权力以外,还应宣布委员会每次全体会议开幕与闭幕,主持会议讨论,确保本《规则》得到遵守,给予发言权,将问题付诸表决,并宣布各项决定。主席应裁决程序问题,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保证会议顺利进行,维持会场秩序。主席不得参加表决,但可指示其本国代表团另一名成员代行表决。主席应履行委员会所赋予的所有其他职责。

14.2 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时,其权力和职责与主席相同。

14.3 委员会附属机构的主席或副主席在其应要求主持的机构,职责应与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相同。

第十五条 主席的更换

15.1 如果主席在委员会或主席团某届会议上或会议任何时间段无法履行其职责,则其职责应由一名副主席履行。

15.2 如果主席不再代表委员会某一委员国,或者出于某种原因不能完成其任期,则应经过委员会内磋商后,由一名副主席代替其完成所余任期。

15.3 主席遇到与其所属缔约国领土上存在的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的任何问题,均应停止履行其主席职责。

第十六条 报告人的更换

16.1 如果报告人在委员会或主席团某届会议上或会议任何时间段无法履行其职责,则其职责应由一名副主席履行。

16.2 如果报告人不再代表委员会某一委员国,或者出于某种原因不能完成其任期,则应经过委员会内磋商后,由一名副主席代替其完成所余任期。

六、会务处理

第十七条 法定人数

17.1 在全体会议上,过半数的委员会委员国构成法定人数。

17.2 在附属机构会议上,相关机构过半数成员国构成法定人数。

17.3 不足法定人数时,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均不得就任何事项做出决定。

  • 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优秀实践(截至2020年)2018-12-06
  • 亚太地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截至2020年)2018-12-06
  • 亚太地区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截至2020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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