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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第十八条 会议公开

委员会若非另有决定,则各次会议均应公开举行。主席团不得暂停适用本条规则。

第十九条 秘密会议

19.1 在特殊情况下委员会决定举行秘密会议时,应确定除委员国代表以外的其他与会人员。

19.2 委员会在秘密会议上做出的任何决定,均应以书面形式呈报随后举行的公开会议。

19.3 委员会应在每次秘密会议上决定会议纪要和工作文件是否应予公布。秘密会议所形成的文件应在二十年以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特设咨询机构

20.1 委员会可临时设立它认为执行其任务所需的特设咨询机构(《公约》第八条第三款)。

20.2 委员会在设立这种特设咨询机构时,应确定其组成和职责范围(包括其工作任务和履行职责的期限)。

20.3 每一特设咨询机构均应选举其主席,必要时还应选举其报告人。

20.4 在指定特设咨询机构的成员时,应充分考虑确保世界不同地区均得到公平代表的必要性。

第二十一条 附属机构

21.1 委员会可设立其认为开展工作所必需的附属机构。

21.2 委员会在设立这种附属机构时,应确定其组成和职责范围(包括其工作任务和履行职责的期限)。这些机构只应由委员会委员国组成。

21.3 每一附属机构均应选举其主席,必要时还应选举其报告人。

21.4 在指定附属机构的成员时,应充分考虑确保世界不同地区均得到公平代表的必要性。

第二十二条 发言次序及发言时限

22.1 主席应按发言人请求发言的先后顺序,依次请其发言。

22.2 主席可视情况限制每位发言人的发言时间。

22.3 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提及组织的代表、个人和观察员,事先经主席同意,可在会上发言。

22.4 一缔约国无论是否为委员会委员国,其代表均不得发言提议将其本国提名的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所述的两个《名录》,也不得发言支持其本国提出的援助请求,而只能提供相关信息,答复所提出的问题。这一规定适用于第八条述及的所有观察员。

第二十三条 提案文本

任何一个委员会委员国提出要求并得到另外两个委员国附议,均可中止对任何实质性动议、决议案或修正案进行的讨论,直至该文本以工作语言向全体委员会委员国分发为止。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分别表决

若有委员会委员国要求将提案分为若干部分,则应对提案各部分分别进行表决。经分别表决通过的该提案各部分应合并为整个提案再次付诸表决。如果该提案各执行部分均被否决,则应视为整项提案被否决。

第二十五条 修正案的表决

25.1 如对某项提案提出修正案,应先将修正案付诸表决。如对某项提案提出两项或两项以上修正案,委员会应先表决主席认为内容实质与原提案相去最远的修正案,再表决内容实质与原提案次远的修正案,依此类推,直至所有修正案均付诸表决为止。

25.2 如有一项或多项修正案获得通过,则应对经过修正的整项提案进行表决。

25.3 仅对某一提案进行增补、删减或部分修改的动议应视为该提案的修正案。

第二十六条 提案的表决

如两项或两项以上提案涉及同一问题,委员会若未另作决定,则应按有关提案提交的顺序对其进行表决。委员会在对一项提案进行表决之后,可决定是否对下一项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提案的撤回

如一项提案尚未经过修正,则提案可由提案人在该提案付诸表决前随时撤回。撤回的提案可由委员会另一委员国重新提出。

 第二十八条 程序问题

28.1 在讨论期间,委员国可提出程序问题,主席则应立即就此作出裁决。

28.2 对主席的裁决可以提出申诉。该项申诉应立即付诸表决。主席的裁决如未被否决,则仍为有效。

  • 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优秀实践(截至2020年)2018-12-06
  • 亚太地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截至2020年)2018-12-06
  • 亚太地区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截至2020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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