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程序性动议
在讨论任何事项时,委员会委员国均可提出程序性动议:暂停会议或休会,延期辩论或结束辩论。
第三十条 暂停会议或休会
在讨论任何事项时,委员会委员国均可提议暂停会议或休会。此类动议无须进行讨论,应立即付诸表决。
第三十一条 延期辩论
在讨论任何事项时,委员会委员国均可提议延期辩论所议事项。委员国在提议延期辩论时,应说明是无限延期,还是推迟至其明确指出的某一日期。除提议人外,可有一位赞成该动议和一位反对该动议的发言人发言。
第三十二条 结束辩论
委员会某一委员国可随时提议结束辩论,无论是否已有他人请求参与讨论。如有人要求发言反对结束辩论,则至应允许至多两人发言。之后,主席应将结束辩论的动议付诸表决,如委员会赞同该动议,主席则应宣布辩论结束。
第三十三条 程序性动议的次序
根据本《规则》第二十八条,下列动议依次均应优先于向会议提交的其他所有提案或动议:
(1) 暂停会议;
(2) 休会;
(3) 延期辩论所议问题;
(4) 结束辩论所议问题。
第三十四条 决定
34.1 委员会应通过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决定和建议。
34.2 每一项决定的案文均应在该议程项目的讨论结束时通过。
七、 表决
第三十五条 表决权
委员会每一委员国均在委员会中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表决规则
在主席宣布表决开始之后,任何人均不得打断表决,除非有委员会委员国提出与表决的实际进行有关的程序问题。
第三十七条 简单多数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须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委员国简单多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计票
在本《规则》中,“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委员国”一语系指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委员国。弃权的委员国应视为未参加表决。
第三十九条 表决程序
39.1 表决一般应以举手方式进行。
39.2 若对举手表决结果产生疑问,主席可用唱名方式进行第二次表决。
39.3 表决开始前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委员会委员国要求唱名表决,也应进行唱名表决。
A 无记名投票
39.4 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委员会委员国要求,决定可由无记名投票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相较于其他投票方式享有更高决定权。
39.5 主席应予投票开始前,自参会代表中指派两名计票员计票。
39.6 在计票员结束计票并向主席报告计票结果之后,主席应宣布投票结果,同时应将投票情况记录如下:从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中扣除:
(a) 缺席的委员人数(如果有的话);
(b) 空白票的数目(如果有的话);
(c) 无效票的数目(如果有的话)。
余下的数目是有记录的投票数目。
B 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临时咨询机构和附属机构成员
39.7 选举将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除非各地区候选人数等同或少于需要填补的席位数量,在该情况下,将不举行投票并宣布候选人直接当选。
39.8 主席应予选举开始前,自参会代表中指派两名计票员计票;主席将给予计票员候选人名单并宣布需填补的席位数量。
39.9 秘书处将为每位委员会委员国准备无任何标记的信封及按选举组分类的选票。每个空缺席位或选举组的选票应列有该选举组所有候选人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