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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39.10 委员会委员国应在其希望选举候选人的名字上画圈。

39.11 在主席的监督下,计票员将从委员会委员国收集包含有选票的信封,并对选票进行清点。

39.12 若信封中无任何选票,应视此种情况为弃权。

39.13 若选票上投票者赞成的候选人多于应填补的席位数或选票上未标明投票者的意图,则应视该选票为无效。

39.14 对每个选举组的计票应该分开进行。计票员将信封逐个打开后将选票按选举组分类。各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数应填入为此目的准备的名单。

39.15 主席应当宣布与所需填补之席位数额相同的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如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相等,致使候选人数仍多于应填补的席位数,则应在得票相等的候选人之间进行第二轮无记名投票。如果在第二轮无记名投票中,仍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候选人获得相同票数,则由主席通过抽签方式来指定当选的候选人。

39.16 计票结束后,主席应分别宣布各选举组的投票结果。

八、 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十条 秘书处

40.1 委员会应由教科文组织秘书处协助(《公约》第十条第1款)。

40.2 总干事或其代表应参加委员会及其特设咨询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工作,但无表决权。总干事或其代表可随时就所议问题发表口头或书面意见。

40.3 总干事应指派教科文组织秘书处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委员会秘书,并应指派其他工作人员与其共同组成委员会秘书处。

40.4 秘书处应负责接收、翻译和分发委员会的所有正式文件,并应按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安排讨论发言的口译。

40.5 秘书处还应承担确保委员会工作正常进行所需要的其他各项任务。

九、 工作语言和报告

第四十一条 工作语言

41.1 委员会的工作语言为英文和法文。应尽一切努力,特别是通过预算外资金,促进联合国其他正式语言用作工作语言。另外,东道国可为使用本国语言提供便利。

41.2 在委员会会议上使用一种工作语言所作的发言,应同时译成另一种工作语言。

41.3 发言者亦可使用其他任何语言发言,但须自行安排将其发言译为委员会的一种工作语言。

41.4 委员会的文件应用英文和法文同时发布。

第四十二条 文件分发的最后期限

委员会每届会议有关临时议程项目的文件,应至迟于该届会议召开前四周,以两种工作语言向委员会委员国分发。这些文件还应以电子版形式提供给应邀参加会议的经认证组织、公共或私营机构和个人,以及非委员会委员国的缔约国。

第四十三条 会议报告

每届会议结束时,委员会应通过其以决定一览表形式形成的报告。报告应在相关届会闭幕后一个月内用两种工作语言发布。

第四十四条 纪要

秘书处应编制委员会各次会议的纪要,供下届会议召开时批准。

第四十五条 文件的发送

总干事应将决定一览表和公开会议各次辩论的最后纪要转发委员会委员国、《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应邀参加会议的经认证组织、公共或私营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提交缔约国大会和教科文组织大会的报告

46.1 委员会应向缔约国大会每届常会提交一份关于其活动和决定的报告,并提请教科文组织大会每届常会注意该报告(《公约》第三十条第2款)。

46.2 委员会可授权其主席代表委员会提交这些报告。

46.3 这些报告副本应寄送《公约》的所有缔约国。

十、 《议事规则》的通过、修正和暂停适用

第四十七条 通过

委员会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委员国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其议事规则 (《公约》第八条第2款)。

第四十八条 修正

除引用《公约》的条文之外,委员会可在全体会议上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之委员国三分之二的多数做出决定,修正本《议事规则》,但是建议的修正案须已按第九和第十条的规定列入该届会议程。

第四十九条 暂停适用

除引用《公约》的条文之外,委员会可在全体会议上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之委员国三分之二的多数做出的决定,暂停适用本《议事规则》中的任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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