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中国在线消息:8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副主席孙瑜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认定孙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被免职前,孙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八名副主席中排在第四位,分管农业、水利、林业、气象、民政等工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下半年至2006年11月,孙瑜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虚构项目,共同骗取国家资金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其中80万元未遂。2003年底至2007年8月,孙瑜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解决原料供应、审批木材采伐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8万余元。案发后,部分贪污赃款和大部分受贿赃款已被追缴。
这是自1999年以来,第四名广西自治区政府高官被查。此前三位分别是前广西自治区政府主席成克杰,副主席徐炳松、刘知炳。成克杰于2000年被判处死刑,徐炳松、刘知炳分别在1999年和2002年被判处无期徒刑和15年有期徒刑。
编辑:马原 来源:中国日报广西记者站(记者 朱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