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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修订经适房廉租房管理办法 购房人名单需公示
2009-11-03 15: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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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网消息:今后,中介机构不得代理经济适用房申请及购买活动;经济适用房摇号名单将在媒体公示一周,以接受社会监督……昨日(2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的《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和《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修订稿)》,对经适房、廉租房的申请和审批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经适房购房人名单需公示

“六连号”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武汉市在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催生了有关管理办法的修订。

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各区被赋予了更多的管理权责。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原管理办法只规定在申请人所住地的社区公示7日,修订稿将公示范围扩大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和现工作单位。

各区房管部门审核材料后应在区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示7日。

进入摇号阶段,各区政府应将摇号确定的购房人名单在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应对其申请资格再次进行复查。复查无误后,通知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经查实弄虚作假的,立即取消其购买资格。

购房人擅自出租、经营或违反规定转让的,由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规定收回或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取消其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可能受刑责

“六连号”事件中,中介机构的违规操作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办理,各类中介机构不得代理相关活动;委托中介机构或他人办理的,有关部门不得受理。

出现各类中介机构违规代理的,由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取消相关责任人中介职业资格,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中介资质;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种行为廉租房将收回

根据《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修订稿)》,当承租人发生以下七种行为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房屋,因此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借他人或者擅自调换使用的;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者改变用途的;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编辑:宁波 来源:楚天金报(记者 胡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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