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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正式实施居住证制度 流动人口同享相关服务
2009-11-12 00: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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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网消息:今天(11日)下午,湖南省政府召开全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决定在全省正式实施居住证制度。

2009年4月1日实施的《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规定“对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后7日内,由公安机关或者由公安机关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居住证》。”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服务型证件,居住证制度是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持证化服务与管理”的有效手段。《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居住地享受相关服务,办理相关事务”,并要求政府各职能部门切实为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援助提供有效服务,有机地将《居住证》与以上的服务功能紧密地结合起来。

《居住证》的有效期分为1年、3年、5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流动人口办理暂住登记和申请办理《居住证》不收取费用。

为确定《居住证》的式样与内容,湖南省公安厅在借鉴外省市成功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本着美观实用、方便使用查验和控制成本、办理简便的原则,设计确定了彩色、带人像双面PVC材质的《居住证》式样,其预制底卡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发放给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制证点使用专门证卡打印机制证;《居住证》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照片。

为规范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工作,今年6月9日,省公安厅下发了《湖南省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办法(试行)》,就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责任人、受理单位、登记和发放条件、处罚措施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在依法申报了暂住登记的同时可申领《居住证》;在学校、居民家中居住或者在宾馆、酒店内住宿的流动人口,符合《居住证》发放条件,本人有要求的,也可以发给《居住证》。(记者 刘怡斌)

编辑:宁波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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