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在路边摆摊出售电热毯时,货物被城管执法人员罚没。昨天,流动摊贩任先生缴纳了200元罚款后,被通知前往一处停车场取回电热毯。该停车场强行收取任先生60元“保管费”,拒绝开具任何票据。
任先生告诉记者,11月21日上午,他带着19条电热毯在郑州市未来路与顺河路交叉口路边摆摊出售时,遇到了几名未来路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以“占道经营”为由,给任先生开了一张处罚单,并要求他两日后到办事处接受处理,随后将货物当场查扣。
昨天,任先生前往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缴纳了200元罚款。“工作人员打电话叫来一个骑电动车的男子,让我跟着他去取电热毯。”任先生说,他被带到英协路与沈北路交叉口附近一处停车场后,对方向他索要每天20元的“保管费”,否则就不给提货。无奈,任先生交了3天共60元的“保管费”,但他索要票据时被对方拒绝。
昨天,记者联系到未来路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对于停车场收费不开票的做法,一名工作人员解释说,由于任先生被罚没的电热毯较多,办事处遂委托给附近一处停车场存放。“只要交了罚款我们就通知停车场放货,但收不收保管费,开不开票跟我们就没有关系了。”
金水区执法局一名工作人员说,城管执法人员罚没物品后,被处罚者接受处理时需要缴纳一定的“保管费”。“这项费用一直都在收取,现在执法中队归由街道办事处管理后,他们的具体做法我们不太清楚,但收费应该开票。”
对此,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军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任何执法部门对查扣来的财物,都应当出具清单,登记保存。而对于查扣物品保存何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确实存放不了的,如机动车辆等物,一般由执法机关指定的合法经营停车场所代为存放;对于收取‘保管费’,其收费标准必须由物价部门核准、备案,而执法部门在存放之前必须把相关的执法依据、收费标准公示当事人,指定存放场所在收费时要开具发票。”唐军说,停车场收费不开票的做法存在明显不当,如果执法中队与停车场双方是委托关系,执法中队要对此事负最终责任。
编辑:宁波 来源:大河报(见习记者 王玮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