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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广州市南沙区副区长刘海涛受贿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2009-12-16 10: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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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网消息:1215,广州中院对广州市南沙区原副区长刘海涛伙同王国盛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分别以受贿罪判处刘海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判处王国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4年,刘海涛在担任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王国盛非法收受贿款共217万元,单独收受他人贿款61万元。其中:

20026月至9月,刘海涛、王国盛相勾结,利用刘海涛担任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工程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挂靠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陈某某未经公开招标程序承包得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发包的珠江电厂燃气(LNG)联合循环工程厂区软基处理工程提供帮助。陈某某向被告人刘海涛、王国盛贿送了人民币共计100万元,由王国盛收受并保管。

2003年初至2004年,刘海涛利用担任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主管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促成下属的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与朱某某的广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合作开设广州临海上横沥混凝土搅拌站。朱某某从2003年至2008年先后四次向刘海涛贿送人民币共61万元。

2003年至2004年,刘海涛、王国盛相勾结,利用刘海涛担任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主管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指使下属具体操作龙穴岛物流园区21软基处理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将该工程发包给挂靠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的项目经理李某。李某向刘海涛、王国盛贿送了人民币100万元,并在刘海涛的母亲和弟弟装修房子时,向其贿送了人民币17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海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王国盛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或者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均构成受贿罪。刘海涛、王国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刘海涛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刘海涛和王国盛分别退赃100万元,和110万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日报广东记者站(记者 邱铨林) 编辑:肖亭 黄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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