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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现行拆迁条例将废除
2009-12-17 07: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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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

披露

“先给补偿再拆迁”应写进法律

斩断政府与开发商利益链才能阻止暴力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为什么挡不住暴力拆迁?政府在拆迁中应当扮演什么角色?看看北大的法学教授怎么说。

应该先补偿再拆迁

不管你同不同意,推土机先开到你家门口,这是现实中让被拆迁人最难以接受的一幕。王锡锌教授说,遇到这种情况“我可能会和其他的任何一个普通公民一样,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北大几位教授一致指出: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的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屋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样的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政府不能帮开发商拆迁

几位学者最关注的还有,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政府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就是为了国防、交通、公立医院、学校等等这样一些事业才可以进行土地征收。但是事实上,许多地方政府基于局部的、短期利益考虑,片面强调城市的建设发展,忽视对财产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保护。几位学者认为,修改条例时一定要将这一点明确清楚,将政府拆迁与商业拆迁彻底划清界限,斩断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链。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下功夫,明确一些具体的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判定标准、公共讨论和决定的程序机制,才能形成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后,可以将利益关系明确化,这样在商业拆迁过程当中,政府才可以真正地作为一个中间裁判的角色对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评判,就不至于像现在这样的制度,政府和发展商是搅在一块的。这样一种改变,肯定至少能够减少暴力拆迁的发生。

专家观点

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

必须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也就是说,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给予补偿;

原则上补偿的标准应该确定在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需要明确的是,被征收人与政府之间就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征收的补偿是否合理产生争议后,应该由哪个权威机构居间裁判较为合适;

必须由开发商与房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否则有权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个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涉及内容

拆迁条例修改所涉五大方面

1 对公民房屋的征收决定、拆迁条件及其程序

2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

3 关于补偿的标准

4 关于争议解决的机制

5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延伸阅读

5教授上书全国人大

缘起强拆事件频发

被称为“北大5学者”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五位教授日前因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而成为新闻人物。

王锡锌教授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建议与媒体报道的接二连三的暴力拆迁事件,尤其是发生在成都金牛区的惨烈事件有直接关系。宪法第13条当时作了修改,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在我国许多政府的征收行为中,这一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拆迁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国家无论如何必须要通过一种机制来保证政府不能纯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面的牺牲个体利益。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肖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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