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程序不当抽样流程执行不完全结果未及时通知厂商
海南省工商局的调查情况通报称,海口市工商局的抽样检验行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开展的;发布《消费警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进行的,但在工作过程中存在以下程序不当问题。
一是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海口市工商局在抽样时没有完全执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工作流程,也没有按规定要求检验机构将检测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企业要求复检后,在与企业就复检具体细节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海口市工商局直接送检,不符合程序要求。二是海口市工商局在没有事先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下,在媒体上发布《消费警示》,公布错误的信息,从而给生产企业造成了不良影响。
海南省工商局向农夫统一赔礼道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海南省工商局还对海口市工商局在此事件中的工作失误做出处理,一是责成海口市工商局向消费者和农夫山泉、统一企业赔礼道歉,二是对在这一事件中违反工作程序的有关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这一次,虽然调查结果表明是初检有误,但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在发给海南省工商局的函中仅表示,“由于我技术中心检测技术上的问题,给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对此,我们深表歉意!”并未表明该技术中心对其工作失误给企业和公众带来的损失如何负责。
公众质疑追究责任至今尚无说法
在“砒霜门”事件中,存在工作失误的检测部门和执法部门究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黄成模说,此次事件主要暴露出执法队伍业务素质不够高、工作责任心不够强等问题。海南省工商局对海口市工商局在此事件中的工作失误做出处理,一是责成海口市工商局向消费者和农夫山泉、统一企业赔礼道歉,二是对在这一事件中违反工作程序的有关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另外,虽然调查结果表明是初检有误,但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在发给海南省工商局的函中仅表示,“由于我技术中心检测技术上的问题,给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对此,我们深表歉意!”并未表明该技术中心对其工作失误给企业和公众带来的损失如何负责。
记者5日晚就此问题电话联系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负责人,表明采访意图后,对方以“信号不好”为由挂断了电话。
来源:天津网 编辑:肖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