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时隔半年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昨日第二次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此次修订在诸多方面作出重大修改,涉及到区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上收定密权、设定保密期限以及取消一审草案中保密部门的行政许可权、调查权和罚款权等。
曾多次参与保密法修订工作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对此给予很高评价,认为二审草案相对一审草案有很大进步。
保密人员脱密期不得泄密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第二次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在上次审议中,常委会委员认为管理好涉密人员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核心,一些部门和公众也表达了对这点的期待。二审草案对此给予回应。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表示,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建议增加相关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
修订草案还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岗位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秘密期限不超过十年
保密法修订涉及的关键问题即为保密与公开的关系。此次二审草案上收了定密权,并对不同密级的秘密确定了保密期限,此规定有望结束目前保密工作中秘密“一定终身”的状况。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修订背景
保密法实施20多年面临多个问题
乡政府可定绝密级文件
我国现行的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了20多年。2009年6月保守国家保密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就保密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了修改。
问题1 定密标准不明确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国家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定密标准不明确,不便于掌握执行。考虑到秘密事项应当区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草案对“什么是国家秘密”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题2 定密过多过乱
目前,我国存在着定密过多、过乱的问题。一个乡政府也可以定一个绝密级文件。
此前,国家保密局曾在媒体上公开表示,只有先把密定准了,才能做到既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的一位官员说,不该保密的文件被定了密,显然给保密工作增加了难度,提高了保密成本。他举例说,某市委下发的一份关于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竟然也加密,足见保密文件的泛滥程度。
问题3 密级“一定终身”
针对密级的“一定终身”,修订草案明确,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问题4 罚款难以制止泄密
对于泄密事件的处理,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此前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权。
对此,常委会委员张学忠认为,这种方式“不够严肃”。“这些罚款少的1000元,多则几千元,且不说这种方式能否起到震慑作用,这种规定在国家层面的法律中出现,显得不够严肃。”
焦点1 绝密期限拟不超30年
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十年。
【解读】
“秘而不解”阻碍社会进步
背景:目前的保密法没有规定保密期限,草案在一审时,陈斯喜委员即提出应确定文件保密期限。而在草案征求意见中,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等亦都提出设立秘密期限的建议,国家粮食局的建议和目前草案规定一致。
公众对保密期限的要求则更高一些,认为绝密级不超 20年、机密级不超10年,秘密级不超5年。
二审草案首次规定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此规定有望结束国家秘密一定终身的问题。
曾多次参与保密法修订工作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过去秘密往往是一定终身,只定不解。”而比如外交部等解密了一些文件,但没有制度,难以常态化。保密信息一定终身“阻碍了社会进步,尤其是阻碍信息化的发展,档案法里规定了30年,这次也吸收了档案法的规定和国外的普遍做法。”
不过目前草案规定的保密期限并非绝对,草案同时也规定了,对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对于保密期限留一个“口子”的规定,周汉华认为可以理解,国家秘密情况复杂,确实有一些秘密事项,到了30年还不宜公开,“这不仅中国有,国外也有,重新定密的制度设计是个国际通例。”
但是如何防止这个规定被滥用,致使重新定密本来是例外,实施中却变成了惯例,周汉华认为首先取决于执法者的法律意识,不能将例外情况变成常态,或者滥用这一规定。但仅此还不够,还需要有制度,比如社会主体认为秘密到期应该解密,或者公开更有价值,如果保密单位滥用这款规定,可以主张权利,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审查。
不过他认为这些制度设计不是保密法能解决的,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都要起作用,他解释,定密行为是可以接受司法审查的,因为定密主体不是保密部门,而是具体部门,“这些政府机关作为诉讼的被告是没问题的,行政诉讼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都规定了可以诉讼。”
对于是不是有必要在保密法中明确对此的司法审查,周汉华认为保密法即使不明确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是可以起诉的,不过二审草案删除了此前草案涉及的保密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权、调查权和罚款权,周汉华认为,由于中国特殊的体制,国家保密局和中央保密办是一个机构,保密局的行为还是内部行政行为,不对社会主体发生权利义务影响,“保密行政部门的行为还是不能进入诉讼为好。”
焦点2 秘密级别不能随便定
草案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解读】
缩小定密主体节省行政成本
背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向常委会作保密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表示,这是吸收了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的意见,旨在解决定密过多过滥。
周汉华此前参加全国人大法律委、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组织的专家座谈会时,亦曾建议上收定密权,周汉华表示,中国保密制度一直以来在定密权上放得非常开,“开到任何单位甚至单位内部的科室都有定密权力,这和国际通行做法比不合适。”他解释,国家秘密是国家需要保护的,泄露后会造成国家安全、政治、经济严重危害的事项,而中国放得太开,导致定密过滥。一些定密人员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为了规避责任,都给定成国家秘密,而且一定终身,这同时也带来一个问题,定得太多了,该保的也没保住。”
周汉华认为上收定密权能有效解决定密过多、过滥问题,并会推动信息自由流动,推动国内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以及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也有重大意义,同时,“把真正要管的管好,该保的保住,能产生双赢或者多赢的效果。”
根据二审草案对此的规定,将会大大缩小现在的定密主体,“中国的设区市,自治州有600多个,而县有3000多个,原来定密主体是海量的,现在可以节省大量的行政成本。”
对于这个制度上的重大改变,周汉华认为今后还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他建议随着保密制度的发展,在目前定密主体的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明确化,或者进一步缩小定密主体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