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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今日将提请审议
2010-03-08 07: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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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网消息:作为本届全国人大审议的第一部法律草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今日将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

人大常委会已两审草案

此前,该草案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此次修改最大的变化是“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此前中共十七大报告已经提出了这一任务,此次修改为落实十七大要求。

此外,草案还在代表候选人如实申报个人情况、不允许两地担任代表职务、完善候选人向选民介绍、设立秘密写票处、确保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等方面,作出了修改。

根据会议日程,今日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作草案的说明。

选举法进行第5次修正

我国于1953年制定选举法,于1979年进行了迄今最大的修订。之后,经历了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数次修正。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选举法,同年,中国进行了历史上第一次普选。通过这次普选,全国建立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宪法。

“文革”结束后的1979年,选举法进行了制定以来最大幅度的修订。

对于选举法的频繁修改,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振民认为,虽然一部法律多次修改并不多见,但从世界看,各国选举法修改都比较频繁。“说明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也是逐步的推行,中国在循序渐进地逐步扩大民主。”

城乡选举比例有望统一

改革开放30年,中国的阶级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当年工农的鲜明分别已经越来越淡。工人和农民之间的分别不应该去强化,而应该慢慢地去缩小。

———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副会长)

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作为一项代表名额分配原则,一直未能实现城乡的“同票同权”。1953年选举法规定,“各省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八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十万人选代表一人。”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在1994年向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作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曾引述邓小平1953年对选举法的草案说明称,“这些在选举上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们将来也一定要采用……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振民表示,当时作此规定,是考虑到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需要制度保障,国家权力机关要有足够多的城市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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